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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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2.19
•【文号】国税函[2006]第1223号
•【施行日期】2006.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已于2005年度完成了重组改制工作,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该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该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在汇总纳税政策方面有新的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该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该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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