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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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台政函〔2017〕150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台政函〔2017〕150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重新公布如下:本次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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