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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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大坝,包括水库大坝、水闸大坝、水电站大坝等。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坝;
(二)已建成的大坝;
(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大坝;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大坝。
第五条大坝安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大坝的结构安全;
(二)大坝的运行安全;
(三)大坝的环境安全;
(四)大坝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鉴定程序
第六条大坝安全鉴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鉴定申请;
(二)组织鉴定单位;
(三)编制鉴定方案;
(四)实施鉴定;
(五)提交鉴定报告;
(六)整改落实。
第七条提出鉴定申请:
(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大坝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提出鉴定申请;
(二)大坝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提出鉴定申请;
(三)鉴定申请应当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内容等。
第八条组织鉴定单位:
(一)大坝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二)鉴定单位由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第九条编制鉴定方案:
(一)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编制鉴定方案;
(二)鉴定方案应当包括鉴定方法、鉴定时间、鉴定人员、鉴定费用等。
第十条实施鉴定:
(一)鉴定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方案组织实施鉴定;
(二)鉴定单位应当采取现场调查、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提交鉴定报告:
(一)鉴定单位应当在大坝安全鉴定结束后,提交鉴定报告;
(二)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
第十二条整改落实:
(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制定整改措施;
(二)整改措施应当在大坝安全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落实。
四、鉴定责任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
(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为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鉴定单位应当对其鉴定结论负责;
(三)鉴定人员应当对其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保密。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大坝安全鉴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参考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