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城市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性质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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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在城市务⼯⼈员,可以按照城镇户⼝性质要
求赔偿
农村户⼝在城市务⼯⼈员,可以按照城镇户⼝性质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周某,⿊龙江省⼈,农村户⼝,2008年3⽉到北京⼯作。

2011年7⽉22⽇,周某在北京某某建筑⼯地施⼯时,⽥某驾驶⼀辆货车⾏驶⾄⼯地附近,周某为避让⽥某驾驶的车辆,驶⼊右侧的泥⼟路⾯,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周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车辆信息差肇事车辆车主为林某,周某家属将⽥某和林某告上法院。

⼆被告提出周某是农村户⼝,死亡赔偿⾦应该按事故发⽣前⼀年的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

但周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

审理结果:
根据林周某属提供的其在北京的务⼯证明,证明周某⾃2008年3⽉⼀直在北京务⼯、居住、⽣活,周末虽然是农村户⼝,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来源地均在北京,有关损害赔偿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林某家属⽀付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和抚养费等赔偿费⽤。

关键词:
农村户⼝城镇户⼝赔偿损失精神抚慰⾦死亡赔偿⾦抚养费⼈⾝损害赔偿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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