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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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金融
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积极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动金融要素集聚,提升金融服务业能级,推进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方法
(一)鼓励金融服务业企业落户。
金融服务业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主要从事证券、信托、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保险经纪、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其他类金融业务的企业。
对新引进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参照管理基金规模核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外省市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分公司比照执行)、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保险经纪、信托服务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给予一定的
支持。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对新引进的从事量化对冲业务的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鼓励金融功能性机构落户。
金融功能性机构,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与金融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加大金融人才扶持力度。
鼓励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对年薪不低于50万元,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功能性机构秘书长)级别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金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
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金融企业,在
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住房补贴与安家费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提升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四、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金融局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