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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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8条
商标法是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于2001年1月1日施行,旨在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它明确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商标申请书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
2.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和申请日期。
3.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其中应当载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用途、数量、生产方式、主要用途、所在地等信息。
4.缴纳申请费用:申请人应当缴纳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费用。
5.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申请费用提交至商标局。
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还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
首先,商标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缺少或者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其次,商标局将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定。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商标局将发出初步审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予以公告。
最后,申请人将申请予以公告后,商标局将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还明确了商标侵权的类型。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造成混淆的;
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起诉,或者不起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又经商标局行政复议决定,对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撤销其原注册商标或者不予核准注册复审申请决定不服,在执行期间继续使用其原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复审使用的。
总之,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商标注册程序的具体要求。
同时,还
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几种类型,为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