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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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二○○九年元月十四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8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9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357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5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21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6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52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40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11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0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5]第47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09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1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京地发(地)[1994]第1号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不符1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281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15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京房地地字[1996]第256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房地产管理机构已变化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98号与现行规定不符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9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873号)替代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法字[2000]36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6号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不符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2002]489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302号)替代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2]993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替代2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50号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京财政二[2007]823号)替代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3]2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出让合同》、《北京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102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热[2003]673号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4]1911号)替代3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管理的有关》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3]905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600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75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和《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替代3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3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宣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46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草皮生产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集 [2004]326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改进和完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3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全成本投资核算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试点项目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79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时进行权属调查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4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157号)替代4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及资料汇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储[2004]246号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4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更正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512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4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的通知京国土用[2006]33号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46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403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47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确定砖瓦粘土矿和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地矿[1994]245号部分调整对象已消失;另有新规定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京房政字 [1993]第372号适用期已过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京房地权字[1997]第005号适用期已过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746号选用期已过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适用期已过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南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中地价款收取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37号适用期已过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质量统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209号适用期已过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换发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2]516号适用期已过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08号适用期已过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粘土砖生产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47号适用期已过1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范围内砂石场关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成立局矿业权评估委员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812号适用期已过1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分类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547号适用期已过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209号适用期已过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京国土环[2004]133号适用期已过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2004]659号适用期已过1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50号适用期已过1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门头沟分局委托组建矿业执法队伍的请示的批复京国土人[2005]461号适用期已过2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热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热[2005]530号适用期已过2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706号适用期已过2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906号适用期已过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07]780号适用期已过2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近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 [2005]292号适用期已过2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的通知京国土环 [2007]153号适用期已过——结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https://img.taocdn.com/s3/m/f177eb8b43323968001c9239.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0ba7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73.png)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试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5b4854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8.png)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简介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文本,提高国有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中,最为重要的几个条款包括: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明确标明国家和出让方、使用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授权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络方式等。
2. 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规模、位置、用途等基本条件。
其中,描述土地用途时应以城乡规划用途界线为准,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计划的要求进行描述。
3. 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
出让方式包括竞买、协议转让等方式。
出让程序包括开标、评标、交纳保证金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
4. 土地出让的合同条款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应具体阐明出让方事先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及其比例,建设期限和建设条件等事项。
5. 质量保证该部分主要描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以及使用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其中,出让方应承担对所出让的土地的权属及使用权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的责任,使用方则应承担保证其在规划、建设、保管、使用及转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
本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合同文本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标准化时代。
同时,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意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高效使用和合理开发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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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595d8053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9.png)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一、受让人各方比例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
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____年,3万平方米/____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____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
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
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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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调整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增加: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三)、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删除2006年土地估价师考纲中:10、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增加: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删除2006年土地估价师考纲中:2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增加: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2、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4、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5、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偿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6、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7、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8、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0、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11、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1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1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及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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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3篇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乙方:(承受方)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出让基本情况1.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详细情况,详见土地出让公告。
2.本次土地出让的方式为________。
3.乙方须自行承担土地土地出让金、应付相关税费、出让土地工程与设施以及相关手续费。
第二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归属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仍为国家和集体所有。
2.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取得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所属权财政金融监管部门乙方不得私自变更土地出让用途,如确需变更用途应经国有土地所有者同意,同时,其需承担有关变更所应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增额部分。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支付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付清土地出让金。
2.乙方应当将土地出让金存入指定账户。
第五条出让土地规划、建设、报建和验收1.乙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环保、验收等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建设规划内的土地用途。
2.乙方应当在______年内取得相应规划条件和建设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3.乙方应当及时向出让方提交建设方案设计图纸,并请土地土地权法定代理人签署相关建设规划文件。
第六条土地权属变更1.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变更手续。
2.乙方应当负责支付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
第七条合同效力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2. 本合同涉及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解决。
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
![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8df979964bcf84b8d57b24.png)
国土资部文件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一1一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 年8 月1 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一2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前言 (1)1 适用范围 (3)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3 依据 (3)4 总则 (4)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7)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9)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10)8 编制出让文件 (11)9 发布出让公告 (12)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5)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8)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21)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23)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26)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27)16 办理土地登记 (27)17 资料归档 (27)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29)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30)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41)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73)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75)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76)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78)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79)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80)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81)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564b7b48f12d2af90242e6f9.png)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字号时间废止文件、字号部门规章1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1989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1994年12月28日同上3 《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4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同上5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6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7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同上8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同上9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同上10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有新规定1989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11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1991年9月2日同上(体制已发生变化)1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1999年3月2日同上(国务院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性文件1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1983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储发〔1985〕43号)1985年3月20日同上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624号)1986年10月16同上日4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13号)1987年4月20日同上5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502号)1987年11月25日同上6 《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金地〔1988〕9号)1988年3月19日同上7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21号)1988年6月21日同上8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90号)1988年8月16日同上9 《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8〕112号)1988年9月15日同上10 《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1988年11月22日同上11 《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9〕155号)同上1989年11月24日12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28号)1990年1月1日同上13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0〕40号)1990年3月21日同上14 《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1990年5月10日同上15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165号)同上1990年5月12日16 《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357号)1990年10月22日同上17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250号)1991年9月24日同上18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3〕21号)1993年2月2日同上19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64号)同上1994年10月17日20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同上21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209号)1994年12月23日同上22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地发147号1987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8号)23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储发27号1987年3月31日同上24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同上2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同上26 《关于解决地(市)、县矿管经费的通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地发261号1988年7月25日同上27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同上16日28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同上29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398号1989年12月2日同上30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45号1990年4月17日同上31 《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地发280号1990年7月20日同上32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10日33 《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土[规]字第60号1990年9月27日同上34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432号1990年12月28日同上35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同上36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91年4月10日同上37 《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5月4日38 《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09号1991年5月11日同上3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16日同上40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6号1992年5月7日同上41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规]字第52号1992年5月22日同上42 《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6月25日同上43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243号1992年10月31日同上4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0日同上45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46号1993年7月15日同上46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6日同上47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上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建]字第18号1994年1月18日48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64号1994年4月28日同上49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1994年6月8日同上50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42号1994年7月22日同上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7月28日同上52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地发143同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号1994年9月21日53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78号1994年11月19日同上54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同上55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59号1995年3月1日同上56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37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7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同上审批的意见》储发38号1995年3月11日58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9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52号1995年4月16日同上60 《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59号1995年5月15日同上61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04号1995年7月21日同上62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134号1995年9月11日63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质矿产部地发196号1995年9月25日同上64 《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96号1995年11月8日同上65 《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90号1995年12月29日同上66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8号1995年12月30日同上67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30号1996年6月14日同上68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79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69 《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0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7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6号1996年10月11日同上71 《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72号1997年3月18日同上72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办]字第58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7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69号1997年5月9日同上74 《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22号1997年5月26日同上75 《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全资办发60号1997年8月22日同上76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号1998年4月8日同上77 《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6号1998年4月10日同上78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79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6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关于国有棉纺企业压锭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3号1998年5月14日同上81 《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79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2 《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80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3 《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1号1998年8月3日同上84 《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8号1998年8月13日同上85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0号1998年9月9日同上86 《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49号1998年10月5日同上87 《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8号1998年12月1日同上88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13号1998年12月2日同上89 《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评估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9号1999年1月27日同上90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3号1999年4月9日同上91 《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04号1999年4月23日同上92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13号1999年5月11日同上9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74号1999年6月25日同上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9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4号1999年7月15日同上95 《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70号1999年8月17日同上96 《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99号1999年11月5日同上97 《关于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9号2000年5月25日同上98 《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74号2000年12月13日同上99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1988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5号)100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1990年12月20日同上(已取消土地勘测行政审批)101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9]3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知》1989年1月24日102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60号1991年3月26日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103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7]97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04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1998年3月17日同上(新发国土资发[2004]208号)105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1999年11月1日同上(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106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和规定)记工作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107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 152号2000年5月16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08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78号2000年6月13日同上(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9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63号2000年9月21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10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31号2001年4月29日同上(有新规定)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部同上(行政审批已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26号2001年8月2日取消)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 298号2001年9月2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3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369号2002年11月1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4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省土管局苏土发[1987]14号1987年11月7日(过时)《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02]51 号)11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地监[1998]50号1988年10月1日同上(有新规定)116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土管局苏土籍[1988]49号1988年同上(过时)117 《重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到地质矿产部门依法登记”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管朱[1988]003号1988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18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整顿意见》、《江苏省贯彻〈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苏地管发[1988]14号1988年6月24日同上(过时)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19 《关于下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3号1989年1月14日同上(过时)120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管[1989]68号1989年10月13日同上(过时)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5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有新规定)122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4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84号同上(过时)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12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事[1989]103号1989年12月27日同上(过时)125 《关于开展采矿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0]017号1990年9月6日同上(过时)126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9号1990年3月7日同上12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7号1990年3月9日同上(过时)128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省土管局苏土办〔1990〕7号同上(过时)知》1990年2月22日129 《关于印发《对越权批地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土管局、省监察厅苏土监[1990]47号1990年6月13日同上(过时)13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1]031号1991年12月2日同上(过时)131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暂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1]144号1991年12月20日同上(过时)132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办[1991]12号1991年1月31日同上(过时)133 《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用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苏土籍[1991]70号1991年7月3日134 《关于编制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意见》省土管局苏土事[1991]88号1991年8月同上(过时)135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转[1991]23号1991年12月10日同上(过时)136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监[1992]9号1992年1月16日同上(有新规定)137 《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土管局苏土事[1992]51号1992年3月23日同上(过时)138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同上(过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1号1992号2月20日139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2号1992年2月24日同上(过时)140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3号1992年2月29日同上(过时)141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体改委、省土管局苏土办[1992]109号1992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42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省土管局同上(过时)产市场的意见》苏土办[1993]101号1993年8月28日143 《关于减免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管理费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3]56号1993年4月19日同上(过时)14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97号1993年8月21日同上(过时)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93]113号1993年10月4日同上(过时)146 《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33号1999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47 《关于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土省体改委、省土管局同上(过时)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苏土办[1994]88号1994年6月24日148 《关于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17号1995年3月3日同上(过时)149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5]59号1995年6月21日同上(过时)15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5]5号1995年10月23日同上(过时)151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划[1995]46号1995年5月5日同上(过时)152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田保护区划定工作验收程序》的通知》苏土划[1995[66号1995年6月30日15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划[1995]14号1995年11月25日同上(过时)154 《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57号1995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55 《关于进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籍[1995]90号1995年10月10日同上(有新规定)156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6]118号1996年9月6日同上(有新规定)157 《关于下发建设用地计划票发放、使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计〔1997〕102号1997年8月28日同上(过时)158 《关于完善原委托审批用地手续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传发[1997]38号1997年10月14日同上(过时)159 《关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01号1997年1月21日同上(过时)160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14号1997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61 《关于征收造地补偿费的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上(过时)。
土地合并开发问题
![土地合并开发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8452b1952d380eb62946d3f.png)
土地合并开发问题2009年8月27日“以案说法”版《合并登记遇到“年限”难题》作者观点:某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先后取得两宗相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均一致,但终止日期有所差别。
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国土局可以按照先到期宗地的终止日期办理两宗地的合并登记。
各方观点: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赵云雷秦丰亮:本案的关键是开发商在对两宗地进行合并开发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也未及时调整出让合同。
此种合并开发尽管有利于集约用地,但也要依法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利用合并开发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出让年限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同理,改变方案中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也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所以,两宗地合并开发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而不仅仅只是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许可就可以的。
辽宁省本溪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刘恂:对于本案,如开发公司放弃一宗地7个半月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合并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凭借城市规划许可证申请两宗地合并登记时,如果同意将终止日由2055年5月20日登记为2054年10月9日,则可以合并为一宗土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持原两宗地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许可证、放弃一宗地近7个半月土地使用权并同意修正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的书面材料,申请土地合并登记,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为其进行合并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如开发公司不放弃7个半月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同意核准地价,有偿使用后合并登记。
按照评估后的核准地价,核算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由2054年10月9日修正到2055年5月20日的土地出让金,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经当地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59ba1589284ac850ad0242a0.png)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的质疑(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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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的质疑发表时间:2009-7-9 11:57:00 阅读次数:113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这是一个非常滑稽的结论。
一个合同,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有时确实十分复杂,有着各种各样的判断标准。
但是,笔者认为,大陆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却是非常清晰的。
不管判断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到底有多少标准,是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民事合同就是这么界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确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呢?单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第19条、第33条等条文内容就不难明确。
第15条内容是“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19条内容是“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33条内容是“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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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发执行。
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时废止。
GF-2000-2601合同编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0e515c3d7e21af45b307a869.png)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87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3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2d5dc2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00.pn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3篇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甲方:(出让方名称)乙方:(受让方名称)丙方:(担保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自愿,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取得甲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让土地基本情况(一)出让土地基本情况:出让地块位于(具体位置),土地用途为(具体用途),土地性质为(具体性质),土地面积为(具体面积),土地出让价款为(具体金额),土地使用年限为(具体年限),土地权属证号为(具体证号)。
(二)出让条件:出让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满足相关要求。
(三)有关附属设施及权益:出让土地所附属的设施及权益包括(具体设施及权益),乙方应保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出让土地权益变动(一)土地权益变动日期为出让合同签署之日。
(二)土地权益变动范围及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乙方将成为土地的合法使用人。
甲方保证土地权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
(三)土地权益变动的约束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必须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出让土地使用期限和费用(一)土地使用期限为(具体年限),期满后可续期或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土地使用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出让手续费、土地使用年费等,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条出让土地开发建设(一)乙方应按照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确保质量、进度和规范。
(二)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
(三)乙方应保证出售的土地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确保对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出让土地权利保障(一)甲方应保证出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存在未披露或虚假情况。
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出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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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9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006.8.1
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2013.4.8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2011.10.26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2010.12.19
5
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皖国土资函[2011]2358号)
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出台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内容
实施时间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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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来自:全国发表时间:2008年5月30日14:08:15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02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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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背景近年来,中国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随着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此背景下,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进行指导。
内容基本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应按照法定程序、程序确定出让条件,并以公开竞标、拍卖、协商等形式进行。
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合理。
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秩序的公正、公平、透明;2.收益共享。
出让合同应当合理安排观赏花费、集体土地上盖物补偿、恢复和改善环境等费用,并明确有关方面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所应享有的权益;3.风险控制。
出让应当合理确定财务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防范和化解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而产生的风险和问题;4.保护环境。
出让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促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
合同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中应体现以下内容:1.土地规划条件、用途及面积等相关要求;2.竞买人需要提交的资格证明和经济实力证明;3.竞买人应承诺遵守的规则和条件;4.交纳出让金、观赏花费、集体土地上盖物补偿及恢复和改善环境等事项;5.监管措施等。
合同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强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反腐反贪。
合同的执行应当纪律严明,真实完整地记录交易过程和所有交易信息,杜绝贪污、行贿、利益冲突等违法行为;2.公开透明。
合同的执行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开向社会公示,确保交易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透明;3.有效可行。
合同的执行应当确保约束力,详细说明条款,以便各方执行和监管。
结语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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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
地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
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
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