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扶贫互助资金退出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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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扶贫互助资金退出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17﹞160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市互助资金新政策,稳妥地开展互助资金退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运行现状
我县自2006年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组建扶贫互助社110个,涉及8个乡(镇)110个行政村,实现了行政村互助资金全覆盖。

资金总规模2667.31万元,其中:中央、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3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260万元,入社农户6565户(贫困户2783户),农户入社资金81.26万元,占用费扩充本金21.68万元,其他(利息)4.37万元。

全县互助资金覆盖率达到100%。

截止2018年底,各村级扶贫互助社共累计发放借款3134.85万元,涉及农户4400多户,其中贫困户1200多户,借款累计金额1050万元。

二、退出原因
为有效解决我县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制约瓶颈,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财政扶贫资金与金融扶贫深度融合,互助资金以贫困村为试点并逐步实现了各行
政村全覆盖。

但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变化,互助资金在使用率、运行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亟需从政策层面和管理层面对互助资金进行规范,根据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17﹞160号)文件要求,逐步开展扶贫互助资金退出工作。

三、退出管理
1.退出范围。

按照科学管理、实事求是、对症施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结合我县互助资金工作的现状,经村级互助社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复核的基础上,对我县符合退出条件的110个村级扶贫互助社实行退出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山丹县互助资金退出管理办法》(见附件)。

2.退出时间。

我县互助资金实行分步退出的原则。

一是会员借款已全部还清的村级互助社,最迟退出时间为2019年6月底之前。

二是会员借款未全部还清的村级互助社,最迟退出时间为2019年12月底之前。

3.退出要求。

各乡(镇)指导互助社迅速开展互助资金退出前期准备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序做好互助资金退出工作,同时村级互助社停止会员借款,资金只能进不能出。

对于有逾期借款的互助社,乡(镇)要成立专门的清缴组,认真排查全部逾期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收缴全
部逾期借款及占用费。

4.使用方向。

对退出的互助资金,其退出的省、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及捐赠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缴回县级财政,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重点用于退出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退出资金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四、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互助资金平稳退出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是辖区互助资金的监管主体,乡(镇)必须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资金清算小组,负责互助资金的退出,做好业务培训、财务管理、清产核资、规范退出程序;督促互助社对逾期贷款和占用费收缴;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扶贫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县扶贫办职责:扶贫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政策指导落实;会同其他部门做好互助资金退出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回收。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互助社退出资金回收工作,指导、监督预退出互助社做好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清产核资等工作。

县民政局职责:负责互助社的年检、注销等工作,同时配合做好互助社退出工作。

县审计局职责:对互助资金退出的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并指出问题,规范互助资金退出工作。

县金融办职责:配合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同时指导互助资金退出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职责:注销开设的互助社资金账户;督促贷款的回收以及互助社退出工作;指导项目村做好会计档案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为确保互助资金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上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扶贫、财政、民政、审计、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统筹协调退出工作。

各乡(镇)抽调业务专干,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立互助资金退出清算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平稳推进退出的工作原则,指导辖区村级互助社有序退出。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诚信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成员和驻村干部的力量,采取现场培训、专题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细致宣传互助资金退出等相关事宜,提高政策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对农户的普法教育和诚信教育,帮助农户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用款农户严格按约定归还到期借款。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县扶贫办、县财政
局、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抽调单位业务骨干,指导乡(镇)、村两委、扶贫互助社严格按照《山丹县互助资金退出管理办法》开展业务指导、清产核资、规范履行退出程序,确保我县互助资金平稳、有序的退出。

(四)强化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

各乡(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互助资金退出工作,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互助社,及时督促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程序逐步退出;未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及时退出的乡(镇),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退出管理办法。

本指导意见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山丹县互助资金退出管理细则(试行)
山丹县互助资金退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退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甘开发〔2012〕63号)和《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退出,是指2006年以来使用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的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按规定程序需要实施互助资金试点退出的工作。

第三条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退出工作应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县扶贫、财政、民政等部门具体指导、协助下,积极慎重开展。

退出工作要做到尊重民意、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不得搞“一刀切”、“运动式”强制推进,注重做好政策解释,避免因试点退出给入会农户生产生活造成大的影响,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章退出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村互助资金可以退出:
(一)通过扶持,产业发展较好,农户已无小额资金需求或有一定资金积累的试点村。

(二)农户在当地金融部门贷款容易的试点村。

(三)干部群众积极性不高,农户入会率低、资金借出率低,互助资金长期闲置的试点村。

(四)财务管理混乱,互助资金借款逾期严重,且经整改仍不见效的试点村。

(五)长期不报互助资金数据,上级部门无法有效监管的试点村。

(六)符合《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互助资金退出规定的试点村。

以试点村互助社(社)为单位,符合上述(一)、(二)款条件的互助社(社)可以自愿提出申请退出; 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条件的互助社(社),在摸清情况,核实问题的基础上,由当地镇政府会同县扶贫、财政部门责成退出。

第五条对拟退出的试点村互助资金,乡(镇)政府应在实施启动前,及时通知试点村互助社(社)的开户银行,停止互助社(社)的资金支取业务,互助社(社)资金只能存入不能取出。

同时,通知村互助社(社)停止一切借款活动。

第三章退出程序
第六条试点村互助资金退出,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试点村所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组织召开会员(社员)大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入会农户签字同意方可退出,并进行公示公告。

(二)经入会农户签字同意退出的试点村,在镇政府协助下,就互助社(社)运行情况、退出原因、社员意愿、财务状况、损耗分摊及剩余资金安排等内容,形成退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及镇政府签署意见上报县扶贫、财政、农经部门。

(三)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深入实地核查情况,在确保村互助社(社)退出申请真实和资金安全、地方稳定的前提下,予以审核批复。

第七条各乡(镇)按季度汇总村互助社(社)退出情况,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八条拟实施退出的试点村,应首先做好互助资金退出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在县扶贫、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村“两委”及互助社(社)理事会共同组成清理小组,负责互助资金的退出清理。

(一)清查村互助社(社)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资产,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收取的占用费及加入协会农户交纳互助金等资产。

(二)清理已借出尚未收回的农户借款及其他借款,以及相关借款申请、审批手续、借款约据、联保协议等。

(三)按时催收农户借款及其他借款,若发生借款回收风险则按章程兑现联保、担保责任,直至收回全部借款。

(四)核对银行往来业务,及时对已发生的合规费用和相关票据进行会计处理。

(五)整理齐全相关借款台账、银行对账单以及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等档案资料,上交镇政府妥善保管。

第九条组织核查。

(一)成立核查小组。

核查小组应由乡(镇)政府组织的财务人员,与村“两委”成员及农户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

(二)核查小组对村互助社(社)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互助社(社)提交的相关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核对。

(三)核查小组在核查中,若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核查小组应将核查结果公告全体村民,无异议后才能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条经批准实施退出的试点村互助资金,其清算原则和顺序如下:
(一)全额退还入会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二)扣除管理费用和运行成本。

(三)对损耗进行摊销。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耗,由责任人承
担;其他损耗,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确定摊销比例。

(四)剩余资金要及时缴回县财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试点退出村的基础设施、村级集体经济投入、人居环境改善等扶贫项目。

(五)村“两委”应将互助资金的清算、退还、使用情况和结果公告全体会员。

(六)退出的村互助社(社)要在当地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民政、银行等部门办理互助社(社)机构、银行账户、信用代码、印章等相关撤销登记、注销、销毁等手续,并于以公告。

第十一条县扶贫、财政、民政、人民银行、农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对行政区域内试点村互助资金退出工作进行指导,做好退出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退出工作依规、平稳、有序开展,不留后遗症。

第十二条对县扶贫、财政等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审核职责的,镇政府、试点村互助社(社)管理不到位、催收借款不力的,以及擅自使用资金、私分资金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当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金融办、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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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9年5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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