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民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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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民产品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10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
【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淑霞
【当事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淑霞
【当事人-个人】刘新民牛淑霞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张路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张路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佳伟张路明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刘新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淑霞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刘新民提供的所购产品的包装,菊苣粉、牛骨髓粉的经销商为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吉林省健维松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刘新民提供的所购产品的包装,菊苣粉、牛骨髓粉的经销商为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吉林省健维松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判决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刘新民购买的产品是否均为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判决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新民购买的全部产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本案中,应结合产品购买数量、产品保质期限、产品使用说明等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刘新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刘新民通过牛淑霞,从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本案的产品,被上诉人刘新民起诉状中也将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后又撤回起诉,本案是否应追加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4:41:30
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民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民终10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森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598817583C。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淑霞。

审理经过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淑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刘新民提供的所购产品的包装,菊苣粉、牛骨
髓粉的经销商为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吉林省健维松寇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判决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刘新民
购买的产品是否均为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判决上诉人
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新民购买的全部产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
合理?本案中,应结合产品购买数量、产品保质期限、产品使用说明等综合认定被上诉
人刘新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刘新民通过牛淑霞,
从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本案的产品,被上诉人刘新民起诉状中也将
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后又撤回起诉,本案是否应追加吉林省健
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姜锋
审判员韩智伟
审判员袁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焜
(法官助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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