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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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五)
保洁
服务
1、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3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要紧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形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觉专门及时清掏。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治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治理方案,质量治理、财务治理、档案治理等制度健全。
5、治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刻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修理和回访记录。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刻到达现场,有报修、修理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形。
8、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差不多中意率85%。
(二)
房屋
治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治理和修理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依照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修理,属于小修范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畴的,及时编制修理打算和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打算,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修理。
差不多
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益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降低:“一费制”不再另收公摊费用《合肥市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物业收费将实行“一费制”。

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二、分级缴费:小区将被划为4个等级收物业费小高层由2级变4级2006年9月,合肥正式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将近4年过去了,省城住宅小区的建设、物管企业的服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的调整等,既有的收费标准划分模式与实际已有不符。

按照原标准:省城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指导价多层分为四级:一级为0.70元,四级0.30元,上下浮动20%;高层分为二级:一级为1.2元、二级为1.0元,上下浮动20%。

高层继续按二级划分,显然不适合,今后省城楼市将以高层为主,价格标准太单一对业主、物业企业都不合理。

为此,新《办法》将小高层、高层住宅也划分为四级。

除了等级上由原来的一、二、三、四级变更为甲、乙、丙、丁四级外,价格上也略有变动。

据了解,合肥市通过实际的成本调查核算,将路灯、电梯等公共能耗纳入物业费后,将多层的丁级由原来四级的0.3元调整至0.4元。

小高层、高层由原来一级的1.2元调整为1.3元,按物价部门规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三、停车收费:地面停车费将大幅提升新修订的《办法》在小区停车收费上将更加人性化。

在确保非机动车辆停放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将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同,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精编房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编房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编房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以及其他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收物业服务费,并依法使用和管理收费款项。

第六条业主具有按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权利,有权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收费政策和征收方式等信息,业主有权了解和查询相关费用信息。

第九条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当公正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定期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及时将款项划入专用账户,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不得向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提供相关服务,并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缴欠费。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保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不得有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凭证和费用清单,明细列明每项费用的内容和金额。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详细记录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保留相关收费凭证和收支明细账簿。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合价经费[2001]99 号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

第三条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其员工工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工资定额标准执行;外聘员工以企业的用工合同测算,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和工资标准。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每人负责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材料费按实计算.(三)绿化管理费.一般每个绿化工负责养护面积4000平方米.绿化工具和材料费按实计算。

(四)保洁费。

一般每个清洁工负责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洁工作,清洁工具等费用按实计算。

(五)保安费。

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配备4名保安,各企业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承受能力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 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按每人50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保安人员。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和物业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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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合肥市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双方约定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按价格管理
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综合停车场设施、室内、室外、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制定指导价格,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业主在实施装修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业主公约》或相关规定签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 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业主入住前,由建设单位全额承付。

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次月起,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承付。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严禁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四条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在管辖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并按规定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人员管理,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收费员证”。

无证收费的,业主可以拒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
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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