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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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7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或未选均无分。
1.创立国际礼让说的是( C )
2.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 A )
3.“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
方式中的( A )
4.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 )
“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是( D )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D )
7.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假设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五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
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
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B )P308
8.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A )P130
9.英国的戴西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 A )P37
10.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的对象仅限于( D )
A.不同国家政府间的投资争议
C.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
1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 B )
12.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B )
A.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均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
B.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均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
C.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它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
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
D.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属国际公
共秩序的法律
13.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
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适用于( D )P267
14.1969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62条规定:“外国人在苏联境外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结婚,在苏俄
承认有效。
”这是一条( B )
15.用冲突标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其方法属于( A )
16.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标准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
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 A )
17.关于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C )
18.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
花税公约》,主持和促成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是( A )P223
19.当今西方国家对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用( A )P334
“安全阀”的是( D )
“法律关系本座说”见于他在1849年出版的( B )P36
A.《冲突法论》
B.《现代罗马法体系》
C.《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D.《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22.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从( C )P143
2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C )
24.货物价格构成仅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的价格条件为( C )P199
C.CIF或CFR
D.C&F或CFR
25.“原告就被告”原则属于( C )
26.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 A )
27.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以下哪一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A )
28.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 A )
29.1928年在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 B )
30.“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标准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P58
( D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定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如法院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当事人也不能证明该外国法时,一概以推定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有( CD )P88
32.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CD )P75
33.在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包括( ABD )P175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C.《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D.《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E.《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34.在以下各项中,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它们是( ACD )P208
A.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B.1944年订于芝加哥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C.1963年生效的关于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海牙协定书》
D.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E.1958年的《纽约公约》
35.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享有的民事权利有( ABDE )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P156
答: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37.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备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3〕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生效;〔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合法;〔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6〕外国法院适用了请求国冲突标准所指定的准据法〔这种条件只是为少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7〕存在互惠关系;〔8〕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38.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
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
仲裁协议具体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a.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b.仲裁协议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c.争议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即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a.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b.可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c.有关仲裁机构可据此行使仲裁管辖权;d.在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它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39.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表达在哪些方面?
答:〔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选择只能在任意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借另一国的法律而躲避本应支配合同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背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许多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任何关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2分)
40.运用公共秩序制度以排除外国法时一般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1〕应尽量采用客观说或结果说的标准。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后者。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标准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标准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4〕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尊重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
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
〔5〕在接受转致的时候,还应考虑对待外国公共秩序的问题。
〔6〕公共秩
序保留制度不只是限于外国法适用方面,同样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也会涉及到。
此外,对国际公共秩序问题与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来限制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定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都是不可无视的问题。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12分,共24分〕
41.甲在中国杭州驾车撞伤乙。
答复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设1: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
假设2:甲与乙均为德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
假设3: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甲在撞伤乙的同时,还使德国人丙受伤。
乙、丙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甲对乙、丙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认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6分〕
A.一概适用中国法。
B.一概适用德国法。
C.甲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德国法。
42.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
次年生有一子。
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
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
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
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
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试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
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