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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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法院向中国的送达(我国接受 外国法院送达的方式):
• 1、依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 2、无条约关系的,外交途径送达; • 3、外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在中国向其本国
公民送达;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不得采 取强制措施。
• 注意:送达的司法文书须公证、认证。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一、概念: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 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集证 据的制度。
三、我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97年加入《取证公约》中提出保留。 1、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2、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调查
请求。 3、对特派员取证方式予以保留。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取证方式一般是
领事取证和请求书取证。 4、不承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 但需注意两点:
• 该送达方式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 止性规定;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 有关司法文书。
• 合法送达的认定:
• 以下两种情形视为送达: • 第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
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 第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 书的内容履行。
• 不能送达的认定:
• 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 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6个月,如果 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 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 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我国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2)调查取证。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4)提供民商事立法或判例的情报资料。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以条约为依据(多边公约、双边条约)
条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中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执行是承认的结果。 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申请人:五味晃系日本公民
被申请人: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
借贷纠纷
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判决:由宇 佐邦夫及其公司向债权人五味晃偿还借款 1.4亿日元。
宇佐邦夫:该笔借款用于其在中国投资的 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高院《涉外送 达规定》
• 送达方式:
• 第一,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 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 以向其直接送达;
• 第二,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除非受 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 代理人无权代为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人或领事送达到指定机关)、邮寄、官员或利害 关系人直接 送达、双方议定的直接方式送达。 3、请求的执行依被请求国法律,也可按请求国所 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以不违反请求国法律为 限。 4、送达费用互免,使用特殊方式而发生的费用由 请求国支付。 5、如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受 送达人地址不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和安 全可拒绝送达。
本,由广东高院确认。 • 是司法协助,不是联合审案。
2、范围 ——狭义的司法协助
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域外送达与取证 ——广义的司法协助 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 1985年10月,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收到了美国加利福尼亚 高等法院寄来的由其审理的蔡德林 与周德才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书副 本等材料。
• (二)间接取证方式(请求书方式) • 1、请求的提出:法院出具请求书 被请求国的中
央机关 该国主管机关(法院)执行。
• 2、请求书的传递:中央机关;法院之间;外交途 径;领事传递。
• 3、实施取证行为的法律适用: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但在请求国请求下,可以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 的情况下,适用请求国的程序。
的准据法。 7、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 外国法院判决不与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
触。
案例
• 具有中国国籍在阿根廷定居的一对 夫妇在阿根廷法院获得一份“分居判 决”,该对夫妇向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 申请中国承认该分居判决具有离婚判决 的法律效力。中国驻阿根廷使馆将这一 请求转最高法院。
• 日本国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
• 下达扣押令和债权转让命令,追加大连发 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第三 人将宇佐邦夫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 万元扣押,并转让给五味晃。
• 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委托送达。
• 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承认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的效力,以 及玉名分院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的效 力,并请求对上述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 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 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第二节 域外送达
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 本国法的规定,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付居 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制度。 ——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
• 法院认为承认此判决违背了我国的公 共利益,明确指出不承认该分居协议在 我国具有离婚效力。
达。地址不清或其他途径不能送达时使用。 5、通过中央机关送达。(以条约为基础)
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请求国法院或当事人。 6、通过法院送达。(有条约规定)
二、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1992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1、建立或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送达。 2、送达途径包括外交、领事(领事直接送达关系
有专有管辖权,条约中规定若干标准。
2、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具有执行力。 3、诉讼程序公正。对完善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当
事人的合法传唤;行使辩护权;适当的代理。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诉讼竞合”是指当
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个以上的法院诉讼。 5、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
第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域外送达 域外调查取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
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包 括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两国 法院之间这种委托和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活动, 统称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 行政司法协助
• 既无委托书,也无中文译本,是直 接邮寄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 对于此事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 12月26日作出批复指出:美国加利福尼亚高 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德林 与周才德离婚判决书副本等材料,既无委托 书,又无中文译本,亦未通过外交途径。
•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 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的国际惯 例。根据国际关系中的对等原则,以上材料 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径直退回美国加利 福尼亚高等法院。
• 4、证据的移交。 • 5、请求的拒绝:公共秩序。
二、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1、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取证事项。 2、规定了请求书取证方式及请求书的内容。
请求书执行一般适用被请求国法律。特殊 情况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3、取证费用互免。特殊费用可要求偿付。 4、外交、领事人员对本国侨民取证无须所在 国同意,对所在国或第三国取证须经批准。 5、允许各国加入时选择采用特派员取证方式。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
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
• 第三,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 机构的,法院可将司法文书直接送达至代 表机构。而对于受送达人的分支机构和业 务代办人,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法 院才可以向其送达。
• 第四,在条约的适用上,双边司法协助 条约优先于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 第五,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三、司法协助的机关
1、中央机关 ——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的机关。 一般是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加入公约时指定的中央机关 2、主管机关 ——司法协助的具体执行机关。 一般是各级法院。 中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司法机关。
四、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中国《民事诉讼法》: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于1994年11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申 请人五味晃的请求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问题:以何国法律进行判断?
——被请求国法律。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请求国法律。 ——结合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 ——按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被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国是否对案件具
二、取证的方式: (一)直接取证方式: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领事取证)。
(1)有条约或互惠;(2)不违反证据所在地 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3)只能向其 派遣国国民取证。 2、特派员取证:法院委派专门官员取证。取决 于证据所在国的允许。(公约有,但可保留)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美国)
•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 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 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 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 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 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 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 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广东高院与香港高等法院
• 就李嘉诚亡妻坟墓被盗掘案进行协助取证 • 香港法院2008年3月提出请求,向在广东服
刑的三名被告取证。 • 港方的取证工作3天:5.26~29日。 • 地点:广东高院审判庭; • 人员:香港法官;控辩双方;广东高院派法
官到场见证并安排录音录像。 • 港方将于取证结束后提供关于取证程序的誊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四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含义及依据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 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 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对外国法院 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中国加入〈海牙公约〉时的声明 1、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2、领事送达仅限于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可
采用。
3、反对邮寄送达、官员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送达程序
外国 司法部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当事人
当事人 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
司法部
使领馆
三、中国的送达
• (一)中国法院的对外送达
• (1)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 外交途径;
1国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
已 加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入970年《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
1971年《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公约》
——以互惠为依据 1、国内立法中规定的互惠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的互惠。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互惠。 2、通过外交途径作出的互惠承诺
的顺利解决。 ——域外送达应征得对方国家的同意。 ——一般通过订立条约,按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
一、送达途径
1、通过外交代表或领事途径送达。 请求国 本国的外交部 驻被请求国的外交代 表或领事 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2、邮寄送达(受送达国法律允许) 3、个人送达。一般指诉讼代理人,简便易行。 4、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