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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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一、保密工作的意义
( 一) 保密工作的概念
“保密”是国家、政党和社会乃至个人共有的一
种社会现象,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
社会的进化、变革而发展,为本阶级、本国家的政治、
经济利益服务的。

“保密工作”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
现的保密,是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所采取的一切必
要手段和措施。

我们通常所说的秘密就是指国家秘密,
通常所说的保密工作就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

( 还有两类“秘密 "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此讲
座不专门讲述,只作个简要介绍。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
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 二) 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
项工作。

( 三) 保密工作的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领导就是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工作。

归口管理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级各部门在各
自业务管辖职权范围内,根据业务管理关系主管和指
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分级负责就是无论纵向还是横
向都是条块结合、一级管理一级。

2、内外有别的原则
是指党内党外有别,机关单位内外有别,境内境外有别,国内国外有别。

而境内境外有别和国内国外
有别是重点,必须严格区分、区别对待。

3、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
主要是解决保密与方便工作的矛盾,必须兼顾两方面需要,前提是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坚持利大于弊。

4、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
这条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外提供资料。

合理就是从国家大局出发、非提供不可,合法是指合乎保密法律
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度是指要掌握时机与火候、分阶
段逐步提供。

5、协调配合的原则
保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保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 简称《保密法》, 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198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
是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所制定,经国务院批
准,于 1990 年 5 月 25 日颁布施行 ) 。

( 一) 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1、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2、国家秘密的划分范围
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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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
家秘
密事项;
八是符合国家秘密要求的政党的秘密事项。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
入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是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是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是影响国家级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是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是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
效;
七是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是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3、国家秘密的等级 ( 密级 )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 " 、“机密” 、“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 定密 )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当在l0 日之内及时确定密级,要注意必须一事一
定。

定密的依据是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
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
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划分
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下发
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绝密,不超过 30 年
机密,不超过 20 年
秘密,不超过 10 年
保密期限在 1 年以内的以月计算。

(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

6、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
密级的变更通常称为“降密" 和“升密 " ,解密是
指原定保密期限未到而需提前解密的( 保密期满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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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解密 ) 。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由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负责;特殊
情况下,可由其上级机关予以变更和解密。

7、国家秘密的标志
按规定,书面形式的密件,标识为“★ " ,“★ " 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 10 年" ,也有不用“★”而直接标密级的,如“秘密”,如果一种密件超过 2 份以上的,还应当给予编号。

( 二) 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工作
1、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
①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秘密事项;不
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
家秘密事项。

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
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
偶、子女。

⑧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⑨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⑩不准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
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密件和密品两大类。

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必须认真搞好涉密文书的
保密管理工作。

A、本级涉密公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①拟稿审批;②准确定密;③定点印制;④控制
印数;⑤把关发文;⑥搞好清退;⑦及时归档;⑧定
期销毁。

B、上级涉密公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①履行登记手续;②固定传阅场所;③掌握阅文
范围;④注意妥善保管;⑤不准复制和原文转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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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还领文单位。

3、涉密会议和其它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
①规定保密纪律;②选定和检查会议场所;③明
确参会人员范围;④必须是有线扩音、录音;⑤严格
管理文件、资料;⑥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⑦限定公
开采访报道场面;⑧及时清理会场、与会人员住地。

4、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保密工作
①凡是传送涉密内容的通信设施,应当采取保密
技术措施;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保密技术
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输国家秘密;③不准用
普通传真机传输密码电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④及时
销毁废弃的涉密信息文稿、光、磁记录载体;⑤不准
自编密码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通信;⑥上国际互
联坚决做到“涉密不上、上不涉密”,严格执行“谁
上、谁负责 " 的规定。

5、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
把握“三个原则”:①合理的原则;②合法的原则;③适度的原则 ( 如前面“保密工作的原则” 所述 ) 。

坚持五个步骤:①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资
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对其中有关内容作好技术处理;
④报经有关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审批;⑤要求对方
承担保密义务。

三、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责任
( 一)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
原则性,严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最基本的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

涉密人员对于下列任何一项工作,都必
须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制作密件、密品
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制作,
严禁委托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企业
制作,不得多制、私留;拟订密级和保密期限报有关
领导审批,销毁全部非成品件。

2、收发和邮寄密件、密品
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邮寄必须通过邮政
的机要交通渠道。

3、使用密件、密品
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阅读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
室或阅文室,必须履行阅文签字手续,不准在阅文者
之间进行横传。

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
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人员规定保密纪律
要求。

4、复制、摘抄、汇编密件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且必须在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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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复印件视
同原件管理;复制或者摘录密件、引用属于国家秘密
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
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5、携带密件、密品外出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
采取保密措施,外出中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和进入无关场所,做到随时随地密不离人;携
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实行二人监护制。

6、保存密件、密品
严禁私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的场所及
设备应符合保密的要求和条件,起码做到有“三铁" :铁门、铁窗、铁柜。

7、销毁密件、密品
必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且履行登记手续、同时应
有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严禁私自销毁。

8、组织、参加涉密会议
按照“涉密会议和其它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履
行职责。

9、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立论
不准私自向境内外任何对象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
各种信息和信息载体;向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得
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接受新闻采访不得介绍涉
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写进自己的文章、著作之中。

10、社会交往
按照“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中的相关规定执
行。

11、出境和境外活动
按照“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中的相关规定执
行。

12、离职
离职后仍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3、发生失、泄密事故
若是自己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发现他
人的问题,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就近的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拾到密件、密品,应当及时送交当地保密工作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上述各种情况,概不
准隐瞒。

14、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
检查
( 二)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 》对有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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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行为的处分条款
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及国
家人事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惩处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
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 三) 有关泄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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