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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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____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
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

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

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____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

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

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

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____米时,应安装梯子间。

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____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____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____米。

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____米和____米。

梯子宽度不小于____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____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____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____米;天井规格长边____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

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

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


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

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

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

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____米。

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

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____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____年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安全责任:矿山企业负有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也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安全投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保障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管理所需的投入。

第六条具体工作由矿山企业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制定合理的支护方案,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工作面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支护材料和支护工艺。

(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明确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操作要求。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矿山企业领导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下达到每个具体的岗位,形成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非煤矿山支护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后,应当进行相应的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安全奖励制度,对安全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支护作业的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发生非煤矿山支护作业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非煤矿山支护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绩效考核应当以安全事故率、隐患整改率、安全培训合格率等指标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力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山企业所有,矿山企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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