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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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职责
煤矿企业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矿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工作;负责安全数据的真实、及时传送;负责对县级中心站发的指令进行传达,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矿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煤矿监控系统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培训等各个方面予以保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法第4、5、18条,446号令第8、9、10、16、17、18)经常下井检查矿井监控系统,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根据本矿具体情况,负责审查本矿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程160条、G B50215—2005),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4、17);制定不真实信息上传的处理方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经常检查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瓦斯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负责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经常检查矿井监控系统运行和信息传输情况;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的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系统运行正常;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参与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安监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深入现场第一线抓好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矿方不予以处理可直接申诉至上级主管部门。
通风科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矿各种传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瓦斯状况进行科学监管和分析,对瓦斯超限等隐患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督促测绘员及时做好系统的采掘跟踪和图纸填绘工作,及时将采掘动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杜绝不真实信息上传。
瓦检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每天深入井下第一线检查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专职管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及局扇“三专两闭锁”等装置,根据采掘动态情况,及时调整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保证其正常工作。
如有损坏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发现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瓦斯超限、无数据、无信号等重大隐患的,有权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在瓦斯报表中要记录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的对照数据。
监控室技术负责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掌握煤矿通风瓦斯知识、微机操作知识和安全监控系统基本功能。
2、严格操作规范,禁止私自改变机房设备的配置或设置。
3、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
4、掌握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
5、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及时接收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及时上传矿有关隐患情况。
6、重大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
7、负责监控系统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煤矿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1、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所属县监控调度室。
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县监控调度室。
处理结果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
2、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并上报县监控调度室。
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监控调度室。
3、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监测监控系统故障、监控计算机故障、煤矿断电、通信线路故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厂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
恢复,同时上报县监控调度室,并将收到县监控调度室的指令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
4、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县监控调度室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县监控调度室一次。
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
煤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1、每班至少必须配备一名监控技术人员值班,认真监视微机所示各测点瓦斯等信息数据
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2、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负责人,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3、每班由瓦斯员按规定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与系统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进行对照、记录,并将结果报监控技术人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报监控技术人员,由通风部门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
4、矿调度室负责人每天要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局扇“三专两闭锁”、矿井测风情况、采掘进度、产量和领导干部下井情况以及安全人员下井监察等安全信息报监控技术人员,由监控技术人员录入微机管理。
5、如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立即停产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负责人,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县级中心站,并做详细记录备案。
6、矿调度室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日报材料,送矿有关负责人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报送县级煤矿主管部门。
7、井下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存在故障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学会利用安全监控系统科学管理瓦斯,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9、矿各级管理机构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矿级监控室资料管理
1)煤矿监控室工作班报表和日报表煤矿监控室值班员每班、每日都要打印出监控报表和日报表,班报表、日报表由煤矿负责人、监控室负责人和值班员的签字,有异常情况,处理后将异常情况处理表附煤矿监控室工作日报表后存档。
(2)传感器校验登记表和传感器使用情况登记表煤矿监控室值班员记录本矿传感器的校验情况,各类传感器的井下使用情况。
(3)煤矿监控系统操作员工作日志煤矿操作员每班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其它情况。
(4)煤矿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煤矿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
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5)煤矿监控系统设备断电接线图(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实际情况相符)煤矿应标明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6)煤矿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电子图纸煤矿操作员每天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电子图纸上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
(7)煤矿监控系统维护登记表煤矿监控系统的主机、接口、分站、传感器、监控系统软件等必须由专业公司进行,系统维护情况由煤矿监控系统值班员填写入《煤矿监控系统维护登记表》同时存档备案。
(8)设备、仪表台帐煤矿要及时登记设备更新和维修情况,并上报县监控调度室同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