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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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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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内华达州里诺格特威路。

法定代表人XX,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冯X,女,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X,女,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
住上海市长宁区程家桥街道虹梅路。

委托代理人邹纬,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X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着名的时尚包袋及相关产品生产商和
销售商,享有“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LESpoRtsac品牌箱包受到全世
界消费者的欢迎,在时尚产品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LESpoRtsac品牌产品于201X年开始在中国销售,目前已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开设了专柜,深受中国消
费者喜爱。

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程家桥街道虹梅路3721号的上海虹桥国际珍珠城内一层第1-057号摊位内销售假冒原告“ ”品牌的箱包等用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
享有的“ ”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106166号、第15208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
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立即停止对原告XX有限公司享有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被告郑X于201X年3月2日前赔偿原告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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