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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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 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的各项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 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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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察监督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 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 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 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 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 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外,与制约不 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 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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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 检察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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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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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法院开始调查,以提起公诉为条件。”三 是,审判受控诉请求范围限制,只能及于起 诉书指控的人与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249条“公诉对人的效力范围”中规定: “公诉对检察官指控的被告人以外的人不发 生效力。”《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关 于“调查的范围”也规定:“法院不得就未 经起诉的犯罪和未经起诉的被告人进行审 判。”四是,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一旦撤 诉,法院不得对案件继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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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控诉 一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判决被告人 无罪。
2、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 既不能强迫被告人自己证明有罪,也不能因 被告人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3、疑案应作为无罪处理。控方证据不能确 切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 明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 解释,对被告人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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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 机关行使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 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 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 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 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 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含义:
(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 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 于国家将审判权、检察权只赋予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同时由于审判权、检察权的特 殊性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独立自 主地行使这些权力。对此,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而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干涉。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 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调整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 系、确立我国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机制的 重要原则。《宪法》第135条对此有相同的规 定,因此已成为一条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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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纷纷扩充了辩护原则的内容,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 2、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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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等对抗原则 又称“手段同等原则” 指“对待
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 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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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抗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控、辩双方 诉讼地位平等,都是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 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是控、辩双方在平 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 法庭审判中围绕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 罪轻、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能否认定等问题, 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展开诉讼攻 防活动,论证已方观点,反驳对方主张。双 方针锋相对,你来我往,唇枪舌战,竭力使 法官接受和采纳自己的论辩主张,作出于己 方有利的判决。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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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 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刑
事诉讼全过程或诉讼的主要阶段,对刑事诉讼 的进行有普遍启蒙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 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宏观指导性 2、体现和保障刑事诉讼的目 的和任务 3、决定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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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 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 反驳控诉,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 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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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有效行 使,法律应赋予被告人其他相关的诉讼权 利,如有权知悉被指控的性质和内容,有 权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提供法 律帮助;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申 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有权借助国家力量强制对于自已有利 的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重新勘验或者 鉴定;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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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 含义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 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 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使案件的处理能 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 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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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 门机关分别行使,有利于公检法机关不断 深化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并在相互之间建 立起彼此制约关系和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的机制,从而保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 纵,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维护 司法的廉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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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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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诉讼及时原则 指为有力追究犯罪,保障被告人利益,
查明事实真相,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尽 可能迅速地进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 延误,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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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度原则 又称“相应性原则”,指在刑事诉
讼中采取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 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在 种类、轻重、力度上,必须与所追 究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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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许多国家规定了 相应的制度。首先是法院的组织机构独立,将 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与立法、行政机构分开,自 成体系,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是规 定法官的任免,高薪以及退休制度,通过对法 官身份的保障,来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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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制原则 在某些国家又称“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其
没有分工,配合和制约便无从谈起。互相配合 相互相制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全面理 解,不可偏废。互相配合首先是要把各自负责 的工作作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本部 门的任务,就是对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 次是科学地完善公、检、法之间的职权分工, 加强三机关之间工作上的协调和衔接,以共同 完成代表国家揭露犯罪、惩治犯罪的任务。互 相制约则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保证 各部门职权的正常行使,防止或减少工作中的 失误 或偏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现象,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Βιβλιοθήκη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 使原则的含义
其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 他性,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 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检、 法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其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即侦查权、检察权、审 判权必须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
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与 刑事诉讼。 再次,要确立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 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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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
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 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 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 定为有罪的人. 为在刑事诉讼中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提出了保障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主 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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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国
家学说基础上的,它既是西方国家调整其政治 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 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指国家审判权 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 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 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 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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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 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 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 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 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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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
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 国家要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 事诉讼程序;二是要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 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 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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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国立法与实践,要求做到以下几 个方面:
首先,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其次,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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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和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 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意义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 机关行使,明确了专门机关与犯罪做斗争的 职责和权力。
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 机关专属行使,可以防止其他机关、团体或 个人擅自私设公堂,非法抄家,非法拘禁, 避免在追究犯罪问题上发生混乱状态,以保 障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 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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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一,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工。公安机关负 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 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 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二, 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 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 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 关则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 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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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告不理原则 又称控审分离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法
院只有根据公诉人、自诉人合法有效的起 诉才可以进行审理。未经起诉,法院不能 进行审判。 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和理论,这一原 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起诉权与审 判权分离,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机构独立, 互不隶属。二是,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 只有经合法有效的起诉,法院才能对案件 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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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律精神,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 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 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 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 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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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 称作“一事不再理”,强调维护确定判决 的“既判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禁 止双重危险”,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 为而遭受两次不利。确定这一原则的表面 理由是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已经适用殆尽, 不得重复适用。但其深层的考虑还在于保 护被迫究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的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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