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公务员英语》等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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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公务员英语》等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5.12
•【字号】南价复[1999]63号
•【施行日期】1999.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公务员英语》
等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63号)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报来“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各类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区人事厅《关于在青年干部中开展外语学习培训的通知》(桂组通字[1997]58号)和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关于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微型计算机学习的通知》(桂科干通字[199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事局批准,你中心拟举办《公务员英语》和计算机基本知识培训班。
经研究,并根据桂价费字[1992]04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务员英语》培训班每人每期(50天,共160课时。
其中理论课80课时,实习课80课时)收取培训费200元,实习费50元。
计算机基本知识培训班每人每期(68天,共200课时。
其中理论课100课时,实习课100课时)收取培训费170 元,实习费100元。
课本费按定价收取,自编辅导材料、讲义费按工本费收取。
收费标准执行至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止。
二、希望严格把好培训质量关,确保培训课时的完成。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申领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