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校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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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餐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餐厅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保
障师生饮食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校餐厅食品
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
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餐厅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餐厅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餐厅员工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严格遵守食品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食品采购与储存
1. 餐厅应选用合法、合规的食品原料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 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确保食品卫生。
3. 食品储存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第九条食品加工与制作
1. 餐厅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
2. 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条食品留样与记录
1. 餐厅应设立食品留样柜,对每餐次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2. 留样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 食品留样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查与监督
1. 学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鼓励师生对餐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餐厅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制度,对餐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评价餐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