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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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义
一、条文内容: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预审核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商品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有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而常常成为制约通关效率的因素。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不仅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权益,而且也拓展了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空间,更加有利于海关的严密监管,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预审核与业务咨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业务咨询的答复往往是口头的,即使有书面的,也仍然是仅供纳税义务人参考,最终要以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的审核确定为准。
预审核则完全不同,纳税义务人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预审核的申请,海关作出预审核决定后也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向海关申报时,只要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预审核提出时的情况完全一样,预审核决定即具有约束
力,海关应当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号、成交价格或原产地。
预审核决定与咨询答复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因此,预审核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