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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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8.18
•【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
•【施行日期】2003.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2003年8月18日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请示》(甘价法调[2003]2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

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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