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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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腐败
一、期权腐败及其成因
期权腐败是当前腐败的一种形式,是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期权这一概念是从经济学的期货概念引申而来的。

在经济学中,期货意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交收实货。

简单地说,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

所谓期权腐败,就是腐败分子运用职权给他人办事,他人给予腐败分子金钱或其他好处的回报不是在行为的发生期,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

它与期货交易有着相似之处,实质是避免权钱的“直接”交易,妄图躲过党纪国法的惩处。

这种腐败形式,潜伏深不易被发现,但却危害巨大,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期权腐败现象之所以得以发生和蔓延,与现行政治、经济、法律的体制和制度性弊端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活动干预过多
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缺陷,但对微观经济活动特别是投资融资活动的干预过多,便为腐败分子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二)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不少地方和单位,对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权依然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手中,很多事情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

这种情况,很难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我腐败分子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

(三)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权力配置不够科学,程序不够严密;权力运行不够规范,过程不够透明等等,造成了对权力运行的约束相当乏力,所有这些都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制
度和机制上的缝隙与漏洞。

(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尚还存在相当大的法律真空,由于期权腐败是权力扩张和寻租的新变种,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我们目前对其还缺乏足够的法理学方面的认识,暂时还很难制定出相应的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尚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对象范围。

二、期权腐败特点分析
期权腐败是一种较新的腐败行为,具有传统腐败方式不具有的特征。

(一)期权腐败具有较大的时空跨度
在期权腐败中,权力行使者把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种长期的利益预期,等到其从公职岗位退休或辞职下海之后,再要求利益兑现。

因而,期权腐败一般都具有较长的时间跨度,有的甚至可达几十年之久。

同时,期权腐败还有着较大的空间跨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来往频率的增多、经济联系的加强,期权腐败不再发生在一个地域,而是有着较大的空间跨度,有的领导干部在任时甚至为国外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企业也就通过在国外为公职人员购房、买车,安排其子女出国等形式兑现利益承诺。

(二)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很多期权腐败都是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整个过程见不到钱权交易的行为,很难找到权钱交易的把柄和证据,一般的监督难以发现问题。

同时,期权腐败都是经过秘密合谋的行为,整个腐败过程都是在伪装中冠冕堂皇地进行,善伪装、巧打扮、严密谋的特征使得期权腐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安全性”
由于具备了上述特征,期权腐败证据毁损、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对期权腐败的侦查难度大大增加,对其犯罪要件的界定也很困难。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也使得对期权腐败罪行的界定缺少法律依据,期权腐败也就具有了相当的合法性特征,很容易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期权腐败防治对策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

期权腐败的诸多“优势”特性,会让一些心怀不轨的领导干部借此谋取私利。

由此可见,期权腐败是一种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力强的一种腐败方式,在目前亟需进行有效防治治理。

⒈从法律上必须对“期权腐败”行为进行立法,杜绝法律空白,使惩治“期权腐败”有法可依。

⒉从党纪上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对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和行为进行一些操作性强和必要的限制。

虽然中纪委2001年曾出台了廉洁自律规定,设置了一个“新职隔离缓冲期”来防范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但此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一些干部在自愿辞职时,往往会以没有考虑好为借口,拒绝透露此后的去向。

应该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改,作一些硬性规定。

⒊惩治腐败特别是惩治期权化的腐败,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反腐败的工作才能够收到成效。

⒋“期权腐败”是一个新动向,惩治“期权腐败”没有现成的做法可循,因此,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例如:新加坡、德国、美国等。

参考文献:
[1]王天笑.期权腐败的利益冲突诱因及其矫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4):20-24.
[2]阎德民.期权腐败及其治理对策[J].中州学刊.2006(5):10-14.
[3]阎德民.再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对策[J].中州学刊.2008(6):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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