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闷死幼儿事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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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闷死幼儿事故反思
校车闷死幼儿事故反思
9月17日,幼童闷死校车内的悲剧又一次在广东东莞重演:在大朗镇大井头市场附近一家名为“爱心幼儿园”上小班的两岁半男童阳阳被活活闷死在接送孩子的面包车上。

园长刘某称孩子们下车时忘记了阳阳,致使他留在了面包车里,导致悲剧发生。

对此说法,阳阳父母却不认同。

他们认为,从家到学校只有不到10分钟车程,怎么可能是老师忘记将孩子带下车呢?阳阳上车后一直哭闹,肯定是他们见孩子一直哭闹,体罚他,并不让他下车,而故意将阳阳留在车上,从8点30分一直呆到下午3点多,长时间滞留在玻璃封闭而又贴了黑膜的面包车内而导致意外发生。

而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据园长的姐姐说,当天下午3点多弟弟因为去给面包车加油,才发现还有孩子在车上。

随车的徐老师见孩子哭给了孩子一颗棒棒糖。

如果说上午校车到达学校后,老师忘记把阳阳带下车的话,为何下午三点多发现阳阳在车上后,仍然继续将阳阳一个人留在车上?
正如阳阳家长所说,“假使老师有责任心的话,肯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只要老师在下车时,清点一下人数就可以知道有没有孩子留在车里。

”然而,老师没有这样做;而且时隔7个小时后发现了把阳阳一个人“遗忘”在校车后,仍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无论是从人性、爱心,还是从校车管理的角度来说,面对幼童的生命安全,幼儿园相关人员的心似乎一直都是麻木、冷漠的。

但显然,对于阳阳的父母来说,阳阳之死已然不是仅仅通过道德谴责就可以以此打住的,因为孩子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

撇开道德的层面,剩下的只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对受害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补偿与抚慰。

从上述情况来看,这明显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而这起责任事故很可能会涉及刑法意义上两个罪名的承担: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家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校车驾驶员、跟车老师及
其他相关人员则均应承担不可推卸法律责任。

而如果有关人员系出于故意将孩子留在车上,导致孩子死亡,还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说明的是,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在这个案件中,幼儿园相关人员即使从主观上并无“杀害”阳阳的直接故意,但其将一个两岁的孩子一个人长时间留在一个封闭的面包车里,应该能意识到将会有什么结果发生,而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以间接故意的方式放任了导致阳阳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实际上,面对幼童无辜死亡在校车内的这一事实,关于幼儿园以及相关人员应该以何种罪名受到刑事的处罚,只是法律技术上的定罪量刑问题;关于肇事者对受害者家属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只是在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上的认定合理问题,联系到而今年以来,在安徽肥东县蓝天幼儿园、山东济南银座双语幼儿园、广东佛山富景幼儿园等地,类似事件频频发生,就不能不引发我们透过阳阳之死,来探究因校车事故频发带给我们的相关安全话题。

阳阳事件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没有任何办学资质和证件,属于“黑幼儿园”,当即将其关闭。

而更早些时侯,针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数起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公安部随即发出迅速开展运输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全面整治的通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迅速行动,全面开展运输学生车辆及驾驶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集中排查整治期间,检验出不合格的校车6223辆,禁止3337名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查处非法营运车辆6327辆,校车超员违法行为7095起,超速行驶违法行为3268起,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58813起。

而教育部也在10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
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

政府相关部门频出重拳,集中整治校车安全问题,无异于一场校车领域的“严打”。

但“严打”是治标还是治本,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答案。

但无论如何,“严打”显然属于“亡羊补牢”,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通过“修补羊圈”可能避免此后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但面对已“丢失的羊”——阳阳们无辜的生命,联想到此前其他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或许不仅仅是关闭一家黑幼儿园,不仅仅是追究某个人的刑事责任而能够彻底解决。

对于,不断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显然仅仅依靠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个案事后救济方式是不能够从根本意义上奏效的。

简单地说,几乎每一个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关系到一个孩子的生命。

从根源上彻底避免校车安全事故发生,不仅仅在于最大限度上充分保障一个个无辜小生命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还在于规范校车管理、运行的合法、有序。

因此,在中国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能否从常规性的管理制度、法律政策方面找出根治校车安全事故的“妙药良方”?
下面,让我们尝试从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其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此外,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上述规定不可谓不明确。

然而,在这样的法律和政策背景下,校车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是因为我们的规定不够具体,不具有针对性呢,还是因为在校车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落实得不好呢?如果说二者均有的话,那么首当其冲的似乎还应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校车管理的长效性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完善。

2014年9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该国家标准首次对校车的定义、分类、人数核定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要求。

此前的8月29日,我国首部校车安全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小学生座椅及固定件的技术要求》,也开始在相关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从一定意义上讲,校车管理混乱,与其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标准和条件,存在很大关联。

因此,对校车安全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这是政府弥补以前的“缺位”,也是为下一代负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之举。

2014年10月1日,广东省第一个关于校车管理的专门性规定《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开始施行。

它以正式管理制度的形式对全市校车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了公安交-警、教育、交通等部门的责任,对校车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校车管理和驾驶人等做了具体规定。

从一定程度上说,似乎是阳阳之死推动了《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的出台;反过来,《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也通过地方性行政规章的方式,促进了当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尽可能地保障了校车管理领域的“有法可依”,为减少和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管理依据。

当然,我们仍然还要寄希望于执行者对这个规定的真正落实和完全执行,这样,孩子们在校车里才能安然无恙。

只是可惜,《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只是解决了东莞市的校车安全管理和规范问题,我们期待着其他地区也能尽早出台相关的规定,甚至期待着国家从立法层面对校车管理方面有更深刻和权威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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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闷死幼儿事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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