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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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

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
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

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

中级教材并未做过
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表四、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二人进仃意思表示
表八、民事诉讼
【注意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 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白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 【注意4】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适用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中止
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 “同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二 章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最
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法院不主动适用
以此为由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对内无走:枷措曲烦起炯帮邮锄噩海奏追偿
独立董事
不独立
【注意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其他希戚关系
【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行为限制
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担保
与本公司父易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问意
章程T经“股东(大)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白营同类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独董特别职权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⑵就上市公司董、局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十二、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股东”利益受损
表十四、利润分配
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出资比例”(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约定持股比例
【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蜓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冉提取
公积金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广、转增资本
【注意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注意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表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
“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干鸟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
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
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 )合营期限届满;(2)
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
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白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
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
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
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
应当白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
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
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
批准。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
程规定。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
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白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
准或者不批准。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
者所有;
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⑤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单位 存款
基本规1则
财政性存款专官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强制存入原则 :不得坐支
限制支出原则
瑚存款T 基本户,不得用于结算和提现
【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
单位定期存款
具体规则
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 “分段计息”
表三、贷款业务规则
对 借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从
款人 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炒股、炒房” 等投机经营
限制
分类
对贷
款人
限制
按贷款人 风险
按期限
按担保
白营贷款银行承担风险
委托贷款 银行只收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特定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
短期贷款 W 1年
中期贷款 1年VXW 5年 长期贷款
> 5年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按借款人资产质量、资金用途、参与贷款银行数
财务指标
关系人贷

收费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关系
/\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限制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白营贷款:利息委 托
贷款:手续费
长期贷款
累计不得超过“ 3年” 停、减、缓、免息
“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1 )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放款 贷款 期限 还款
贷款人受 托支付 白营贷款 票据贴现
短期
通知 中长期
短期贷款
展期 中期贷款
单位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 “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个人”贷款
一般W “10年”,> 10年报人民银行“备案”
W “6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1个星期前 到期1个月前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2)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⑹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⑺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禁止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场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虚假陈述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
表九、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

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权是指:
(1 )投资也上市公司持股50%Ak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收购人
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
报告
⑴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⑵股份达到5呃每增减5% 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
⑶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
附表(一)
禁售
股份达到5%胃叶期内”不得买卖股份每增减5%:胃叶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
锁定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知情

上市,
公司
内幕


内帛⑴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⑵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⑶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⑷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0%
表九附表()权益报告书
收购比例
收购主体
报告书类型 (达到)》5%y 20% (未达到)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侦益变动报 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彳详=式A 权.:益 7
*fe 权益变 动报告书
(达到)》20%W 30% (未超过)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达到30%怅续增持)> 30%
触发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
持股比例达到30 % +继续增持股份
全面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向被收购
部分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30W 收购期限W
收购期限 60 (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撤销要约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工 程序公告T 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
禁 止 期限届满 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维稳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公
公平 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⑴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⑵仍持股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 股票,收“同等条件”出售其 购人应当收购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
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致行 动人
要约收 购
要求
不符合上市
收购后 条件 果
不具备股份 公司条件
逾曲”^^600网®叛取佣
墨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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