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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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荐文章浅谈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热度:县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热度: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热度: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热度:干部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加强党内监督发言稿热度: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发布,大家知道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会问到的问题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会问到的问题

医疗器械现场核查会问到的问题:一、法人、负责人了解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知道有哪些法规?法人职责?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0号)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58号)6.《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7.《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9.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10.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法人职责见附件各人员岗位职责二、法人、负责人、质管人要会识别注册证?例: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 21 0067号。

画横线的分别代表什么意思?解释:1、国字代表国家药监局、进字代表进口产品2、2014代表注册的年份3、3代表3类的产品,21代表医用电子仪器设备,0067代表注册产品的流水号。

三、采购原则?采购职责?1.采购产品需索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生产企业)许可证、注册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2.看所有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所经营(生产)范围是否有我公司要进购的产品项目3.如果是进口产品,需索要代理授权委托书、中文翻译说明书、报关产品报关单,检疫部门的报告采购职责见附件各人员岗位职责四、什么是不良事件?发生了不良事件要怎么做?质量管理人都负责些什么事?质量管理人职责?1. 答: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2.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及时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总则: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B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C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D类: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E类: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F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申请“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范围的按本标准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申请“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B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申请“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五、本标准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企业应符合本标准通用部分要求和申请特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专用部分要求。

检查验收时,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六、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从其规定。

七、本标准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医疗器械市场蓬勃发展。

从医疗设备到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行业日益壮大,涉及到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因此对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来说,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是至关重要的。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定义和意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用于合法经营医疗器械的准入证明。

它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证书,代表了企业取得了国家监管机关的认可和授权,具备了符合法律法规的资质和能力。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具备适当的场所和设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有适当的场所和设施,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储存、保管和销售符合相关的要求,确保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2.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医疗器械知识和经验,并能够熟悉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 设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进货、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4. 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合法经营资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同时,企业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资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照片等。

2. 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3. 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企业的场所、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标准。

4. 审核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综合评估,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北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工作流程

北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工作流程

名称:北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执行人:质量管理员时间:根据需求,当日可完成。

(3月内有可能现场检查)一、流程:(一)、入口: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的,因业务需要、需要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相关内容的(二)、网页申请1.如果已经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就经营备案凭证的,多数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已经注册完成,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点击“企业入口”进入系统登录界面2.点击“行政审批”进入登录,填写已经注册用户名、密码,填写验证码登录3.正式进入办公界面4.选择“我要申报”中“医疗器械经营模块”点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进入其模块,点击新增按钮,按要求填写内容即可。

5.第一页填写完毕,单机保存并进入下一页,直至最后。

6.如果暂时不需要提交情况下,点击“提交”即可,如不需要现在提交点击“暂存”7.已经保存或提交的行政审批,可在我的申请中查找,如果我的申请中未显示,点击更多,里面就会显示全部。

无论是处于提交还是暂存的状态,均可以在点击编辑进行再次编辑,编辑后提交即可8.已经提交的行政审批,可在“打印申报书”中找到9.在所有提交的相关文件中选择本次办理的许可事宜,选择“下载申请书”10.选择“下载申请书”进入如下界面,逐个点击下载即可11.将下载的文件保存在需要准备的文件中即可,使用时打印盖章即可(三)、准备文件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在我的申报中下载的2.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文件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3)变更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2)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4)变更经营方式的,还应提交经营方式变更情况说明5)变更经营场所、住所:(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住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6)变更库房地址:(1)变更后的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跨辖区设置库房的,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可以直接应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9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编号:38-7-03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5.《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6.《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发〔2011〕39号)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

(3)变更质量管理人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指南总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指南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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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京食药监械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公告)(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加强北京市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8月1日起,申请人应当按照新《分类目录》备案或提出注册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二、新《分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及后续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界定产品分类,提出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或注册申请。

三、《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和2014年5月30日以后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界定意见继续有效。

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文件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与新《分类目录》不一致的,以新《分类目录》的产品管理类别为准。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六)具有能够满足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

(七)其他条件详见《新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区设置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储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能够满足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二)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新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一)器械类:二类、三类: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68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804眼科手术器械,6805耳鼻喉科手术器械,6806口腔科手术器械,68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68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68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2妇产科手术器械,6 813计划生育手术器械,6816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7中医器械.(二)设备、器具类:二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二类、三类: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6834医用X射线防护用品、装置,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三)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三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

北京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北京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北京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北京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概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进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证件,它是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证件。

在北京,想要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必须先取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步骤一:准备工作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1. 编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2.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环境保护承诺书、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料等。

3. 雇佣专业人员:需要雇佣具备医疗器械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步骤二:正式申请完成准备工作后,可以开始进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式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1. 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2. 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 需要将申请表和准备好的材料一同提交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可以选择线上提交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4. 在提交申请后,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通常为30个工作日。

步骤三:现场核查如果申请表和材料被审核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在核查过程中,申请者需要做好以下准备:1. 准备好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并确保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2. 提供现场的医疗器械经营记录和备案资料。

步骤四: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过现场核查并且符合规定要求后,申请者可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证件时需要携带法人及代理人联系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1. 所有办理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办理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京药监市[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京药监市[2002]313号)各分局、各市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市[2002]160)(以下简称《规定》)。

我局决定对北京市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年度验证工作。

现将年度验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02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自查时间,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各分局安排年检,2003年4月15日前,各分局进行年检工作总结,并报市局市场监督处。

二、年检范围:参加年度验证的企业,为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此次年检是实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的第一次,我们将2001-2002年度的年度验证合并进行。

从下一个年度起,年检将纳入正常的工作范围。

三、年检管辖:按照《规定》第六条,年度验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分别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经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年度验证。

四、年检方法:本年度,将依据原审查标准对申请验证企业进行年检。

但从下一个年度起,年度验证工作将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京药监市[2002]161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所有持证企业应按照新标准制定整改措施。

五、年检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年检,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按照审批的标准进行的检查,确认持证企业能够达到审批的标准,并将有关数据和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14日北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含军队所属医疗机构,下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下同)的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配置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以下简称配置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批准文件);(二)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符合配置规划,与申请单位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三)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以及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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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编号:38-7-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5.《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6.《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发〔2011〕39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3.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交验原件)
4.组织机构与职能;
5.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与平面图(注明面积)以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交验原件)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复印件及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
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交验原件)
④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8.核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主要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9.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由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
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或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或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并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随卷归档。

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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