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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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器材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和声弹。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完善治安“三防”措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民爆物品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油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器材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探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办法第八条外,还必须执行以下几条:
(一)严格执行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禁止进入油气生产区域、前线生活区;
(三)禁止在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
(四)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第十条民爆物品固定库的设置和管理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临时库设置和管理应按照《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器材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置民爆物品库(临时库)必须按规定办理《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库区布置和库房结构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库(临时库)必须按照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丢失,由保管方或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应自行解决储存问题,油田公司一般不提供储存场所,特殊情况须经储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存放。
第十四条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尽量减少从采购到使用的中间环节,基本做到及时购买及时使用。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爆破员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好XX公司规定的合格劳保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民爆物品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应与当天的作业量相当,基本做到当天领取当天使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
第十八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器材管理规定》的规定。
相关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予以销
毁。
销毁废旧民爆物品前要登记造册,并履行报批、备案等手续,经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在相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销毁。
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违章与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当事者及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若责任单位为承包商,按照《XX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及相关市场管理的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但不构成犯罪的,由油田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者、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引用的规章制度及标准以最新版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之处或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相抵触处,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