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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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第二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7]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
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
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0-10-9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0]171号【执行日期】:200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0]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
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文号】:粤府办[2002]6号【颁布日期】:2002-1-29
【执行日期】:2002-1-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6号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
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

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第四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
直系亲属保险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

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已改为1000)
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6、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
(1)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①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可否报销二分之一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

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

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②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

如果自己转院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是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院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③ 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4)山东省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厅1989年12月25日〔89〕鲁劳险字第589号文件规定:因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民企业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负担45%,个人负担55%。

(5)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① 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② 职工双方在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一方在企业单位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已确定报销单位的,不再变动;未确定报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按照上述精神协商解决。

③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

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④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凭医院药费单据报销80%,个人负担20%。

⑤ 职工的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医药费报销标准,仍按《劳保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

⑥ 死亡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由死亡职工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6)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疗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①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又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②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是合同制工人,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③ 夫妻双方均为企业固定职工,离婚后,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根据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人所在企业负担。

④ 企业固定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出国定居,其独生子女供养关系
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确定由国内固定职工一方供养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国内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报销。

⑤ 企业固定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范围应按国家劳动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报销的范围是指输血费、手术费、普通药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
1986年1月13日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劳人办险〔1986〕1号《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7、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1)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1997年12月26日鲁劳发〔1997〕43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按上述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2)青岛市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崂山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补助90元;五市及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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