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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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密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
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高密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高密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划分,制定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0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11)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环发〔2018〕90号)《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潍环发〔2018〕47号)二、划分原则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中4总则中4.3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中的相关要求。
1.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考虑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以及供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可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充分考虑水利、水务部门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意见,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4.各地在保障农村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划分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地形地貌和永久性标志等特点,对高密市四屯干渠和阚家水厂2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一级保护区面积总计0.008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总计0.041平方公里。
各水源地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四屯干渠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峡山水库武兰副坝坝下出口至干渠闸内整个水面区域,保护区面积0.007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干渠外侧四周围墙为界,干渠闸处以闸东侧路面为界,保护区面积0.011平方公里。
不设准保护区。
四屯干渠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如下:
(二)阚家水厂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阚家水厂露天的折板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整个池体,保护区面积0.001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阚家水厂厂区四周围墙为界,保护区面积0.03平方公里。
不设准保护区。
阚家水厂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如下:
四、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一)水源地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1.一级保护区。
保护区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要全部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不得有工业、生活排污口。
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要全部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全部关闭或迁出;保护区不得有畜禽养殖、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和旅游设施全部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不得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2.二级保护区。
保护区内不得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全部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不得有工业和生活排污口。
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护区内不得有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区内不得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逐步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
1.设置保护区标志。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规定,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的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识。
2.完善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
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
离防护设施。
对已有隔离防护设施及时修缮,确保隔离效果。
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隔离防护设施正常使用;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风险防范水平
1.加强常规监测。
科学设置监测点位,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山东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频次和指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