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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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发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信息发布应真实反映公司及相关方的状况、经营成果和风险状况。

(二)准确性:信息发布应准确表述事实、数据和观点,避免误导投资者。

(三)完整性:信息发布应充分披露对公司及相关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信息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要求,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五)公平性:信息发布应保证所有投资者获得平等的信息机会,不得对部分投资者透露非公开信息。

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对信息发布进行管理。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流程
第五条信息发布前,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
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原则。

第六条信息发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信
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稿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可在符合规
定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发布后,应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信息发布职责划分
第九条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为公司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四、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合规。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注: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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