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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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相关规定,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
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