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4.26
•【字号】黔环通〔2016〕87号
•【施行日期】2016.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的通知
黔环通〔2016〕8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国际公约,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现对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生产行业、气雾剂行业、哈龙行业、家用制冷行业、清洗行业、工商制冷行业、甲基溴行业、泡沫行业、制冷维修行业、烟草行
业、汽车空调行业等涉及ODS物质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策,执行《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规定(规定详见附件,相关规定可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网站查询
</>)。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凡新、改建建设项目中涉及到国家明令淘汰的ODS的项目不予审批,切实把淘汰ODS落实到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督管理之中。
附件:相关文件目录
2016年4月26日附件
相关文件目录
1、《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利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轻综〔1991〕32号)
2、《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化科发〔1993〕843号)
3、《关于加强氯氟烃扩产建设管理的通知》(华科军发〔1995〕340号)
4、《关于蒙特利尔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1995〕019号)
5、《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环控〔1997〕115号)
6、《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
7、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
8、《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
9、《关于严格控制、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环办〔2004〕108号)
11、《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12、《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
13、《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
14、《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2006年第4号)
15、《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40号)
16、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的公告(环函〔2007〕185号)
17、《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
18、《关于禁止生产全氯氟烃(CFCs)的公告》(2007年第43号)
19、《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2007年第45号)
20、《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
21、《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2009年第39号)
22、《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
23、《对全氯氟烃为中间体或副产的化工装置建设及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2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