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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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宝政发[2004]17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3
【实施日期】2004.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宝政发〔200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国发(2003)29号《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陕政发(2004)4号《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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