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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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颁布日期:2001-10-23 执行日期:2001-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GENERALCH
AMBEROFCOMMERCE,缩写CGCC。

第二条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
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商业总会)、全国性专业协会、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
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参加国家经济
建设,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

坚持为企业整体利
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中国商业联合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
优势。

(二)指导商品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维护商业企业合法权益,搞
好行业自律。

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
商品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
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
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叁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组织推进标
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
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向企业提供市场、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八)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九)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

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十二)协助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协会开展工作;指导叁加本会的地方商业总会、联合会、商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开办非盈利性的实业。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叁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叁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中国商业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定并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理事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常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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