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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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相关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相关工作的
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为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参照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幼儿园开学时间严格执行。
三、各婴幼儿照护机构运营前应组织对机构员工及托育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与疫区来川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情况进行核实,对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有与以上人员接触的,要求其治愈或居家隔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时
间,才能上班或入园。
四、正常开展婴幼儿照护后,启动每日晨午检(如体温检测)制度。
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系统的机构,要定期清洗空调,要求员工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
定期对婴幼儿照护场所、楼道、门把手、电梯间及按钮等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方要进行建筑物顶面和外立面全方位立体式消毒。
在卫生间配备洗手龙头、肥皂或洗手液、干手机等,倡导员工及婴幼儿养成按七步洗手法经常洗手的习惯。
五、婴幼儿照护机构员工及托管婴幼儿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应要求其戴上口罩立即到专门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治疗。
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六、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