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0年5月,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是指占有、使用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下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屋及土地经营、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三)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时~需成立至少三人组成的招租工作小组~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
1
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区国资办提供招租方案范本。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房屋公开招租的底价。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房产租赁~可由房产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国资办备案后予以延长至5年。
如租赁期限超过5年~需经区政府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房屋所在单位出租房产前~应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出租.
第九条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场化定价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
公开招租由房产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条采取公开招租出租房产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在报刊或房屋租赁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
如意向承租人少于二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则由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区国资办同意后~可实行协议出租。
第十二条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
第十三条出租公有房屋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统一使用区国资办印制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第十四条房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承租人一旦确定~应当及时签订规范的房产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区国资办备查.
第十六条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人扣除税款后~须将出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坐支”。
支出则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每年1月31日之前~单位应将上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办。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