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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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9.02
•【字号】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
•【施行日期】200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
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日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完成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部署。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附:
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各地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结合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消费环境。
二、检查重点及内容
(一)检查重点
我省今年将检查重点确定为商品销售中的眼镜、金银首饰、石化产品及大、中型超市,大、中型服务企业,汽车修理企业,公路客货运价、邮政、电信营销企业,物业企业。
明年初将检查重点确定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各类技术资格培训学校、星级宾馆、涉外饭店、旅行社、殡葬服务收费、铁路客货运价、航空运输收费。
(二)检查内容
1.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购买的;
2.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
者无从比较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7.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物价局将成立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检查分局基层指导处,负责日常工作。
(一)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宇光
副组长:管祝斌
成员:马新亚周春阳马玲
(二)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办公室
主任:高岭
副主任:秦臻
成员:由指导处全体和检查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各抽调1人组成
联系电话:0451—82639133 82649548
四、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9月)。
各市(行署)物价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及当地政府的安排,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各地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1.首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下发文件,制定工作方案,从思想上进行总动员。
2.采取召开会议、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和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宣传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将《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群众。
3.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动员工作。
(二)组织“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活动阶段(2005年9月)。
在宣传执法月活动中,要结合“十一”国庆节市场检查,开展市场价格欺诈检查,揭露当前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曝光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在电视台播出有关活动新闻节目,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宣传各地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宣传在开展诚信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等先进典型经验。
组织“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和积极参与价格诚信活动的单位举行“价格诚信承诺”签字仪式,或者发布“倡导诚实信用,禁止价格欺诈,加强价格自律”的倡议书。
(三)分行业规范、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2月)
1.各地物价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已经颁XXX将陆续颁布的一些行业的明码标价方式,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各行业、各单位的标价行为。
2.边规范、边指导,可以逐月确定规范重点,对存在问题的行业要做好帮助、指导工作,并总结出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3.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让全体经营者对照有关文件看自身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或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全行业发出警示。
(四)组织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2006年5月)。
1.在“十一”、“元旦”、“春节”期间要安排节日市场检查,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参加检查。
2.按照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安排检查,并要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事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诚信工作的有效记录。
3.对检查出的问题除一定要严肃处理外,还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加大新闻曝光力度。
4.省里准备组织抽调各地人员,组成反价格欺诈督导组,组织各地交叉或循环检查,加大检查力度。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6月)。
各地物价局要在2006年5月30日前组织督查组,对本地开展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连同5个典型案件,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省监督检查分局基层指导处(传真0451—82649548 E-mail:*****************)。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物价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走过场,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
要特别突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市场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结合这项行动,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方面的立法工作。
各地要积极向省和国家反映这方面的想法、意见、建议和要求,从整体上设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体系。
(三)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经商。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并贯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始终。
通过新闻媒体一方面宣传表扬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曝光典型价格欺诈案例,揭露价格欺诈行为。
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