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规范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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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规范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7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三、行政审批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本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承办部门为**国土资源局。
四、实施对象:
采矿权人
五、实施条件:(一)1、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或者已投入正常生产的矿业权;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请示(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3、由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
4、由银行出具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
6、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
7、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
8、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抵押合同》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材料齐全的,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
(1个工作日)。
3、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后,签
署审核意见,交股室领导审批。
(5个工作日)
4、审批:股室负责人根据业务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备案审批意见。
材料移送业务人员(4个工作日)。
5、制作并发放《备案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给申请人,将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6、窗口办整理资料、材料交信档中心归档。
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探矿权价款评估、储量核实占用的时间)
十、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无。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十三、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