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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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
”
狭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则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二、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WIPO概况
(1)1970年4月成立于斯德哥尔摩,旨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组织便利。
(2)其前身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联合国际局。
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日内瓦,在纽约设联络处。
(3)管理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0多个国际公约,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2.WIPO的组织机构
(1)由大会、成员国会议、联席委员会、国际局组成;
(2)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会议及文件、交流情报、出版刊物和国际注册,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登记、《马德里协定》的商标注册、《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备案、《里斯本协定》的产地名称注册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1.WTO概况
(1)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决定成立。
总部设在日内瓦。
(2)其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5年1月1日正式运作,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GATT。
(3)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2.WTO的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与总干事
(三)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EPO)
欧洲专利局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2年成立的。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它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OAPI)
OAPI创立于1962年9月13日,是非洲地区法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组织。
(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UNESCO于1946年11月16日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和文化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世界版权公约》由该组织主持缔结和独立管理。
(六)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须同等地给予其它缔约国国民。
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同等”的表述不同,主要包括“不低于”、“不歧视”、“不应较为不利”等。
(1)《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所称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个缔约国给予联盟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包括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的待遇。
【公约第二条:“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那个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场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的予以保留。
”】
【案例】国民待遇案
1995年以来,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申请并获得了剃须刀、剃须器十余项外观设计专利。
这些产品在中国畅销的同时,出现了假冒行为。
2001年8月,飞利浦公司将26家经销商举报到某省知识产权局。
8月9日该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该地市场上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26家销售商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检查,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821件并封存。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2)《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
【公约第5条第3款:“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
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起源国”的标准:
(1)作者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
(2)作者在某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居所;
(3)作品在某一缔约国首次出版。
【案例】《加菲猫》著作权纠纷案
《加菲猫》(GARFIELD)漫画为美国公民吉姆.戴维斯(Jim Davis)创作。
以该漫画为内容的《加菲猫》系列丛书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版,现版权所有人为本案原告Paws Incorporated。
被告希望出版社在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后,未经原告许可,于1999年11月出版发行了《加菲猫》系列丛书的中文本。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国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美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TRIPS协议》第3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WTO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4)其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条约》……
2.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另一成员的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
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序言: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
【《巴黎公约》第5条:强制许可、《伯尔尼公约》第10条:合理使用】
【案例】南非《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违宪审查案
南非的HIV病毒感染率很高,已严重影响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国内市场用于抑制HIV病毒的药品都是发达国家生产的专利药,其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上通用名药品价格的十几倍。
为此,南非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其第15条规定,健康部长有权允许“平行进口”专利药品。
法案颁布后,受到39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在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五大药厂的强烈反对,并在南非最高法院联合控告南非政府。
这些企业在国际社会舆论压力下于2001年4月撤诉,但南非政府同意与相关制药商建立一个工作委员会以制订上述法案下的行政规章,制药企业亦同意向南非提供低价药品作为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