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连锁企业取得供货商款项货劳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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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2期
总第737

商贸连锁企业取得供货商款项货劳税收问题分析
姻康健四川省税务学校
摘要:文章针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情况,定量分析了造成该行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及其导致其产生的税收政策因素;同时结合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背景,分析了营改增全面转型后商贸连锁企业税负变化,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
完善税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贸连锁企业货劳税收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零售业规模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单打独斗式的独自经营转变为利用集团优势的连锁经营模式,企业的盈利模式也从单纯的进销价差获利,
变为多渠道获利,个别企业甚至以向供货商收取各项费用成为主要赢利来源。

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
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直接向供货商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的款项均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
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也就是对收取的款项作为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商贸企业在收取上述款项后,
也确实向供货商提供了各种服务,如宣传、促销、上架等劳务,为了应对这种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与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又提供有一定劳务的款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相对一般货物的17%、13%的增值税率,无疑企业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该文件第二条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从上述规
定来看,企业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的款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即对这部分款项按所购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按照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实务中供货商的货物供应往往存在种类多,
数量大,规格型号复杂的特点,供货商给予商贸企业的返利,不会就某一货物,或某一型号明确返利数额,下图为西部某省一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市级分店货物采购与收取供货商各种费用的统计:
某商业连锁企业2012年获得供货商支付款项与同期采购金额
统计表
单位:万元
根据相关系数公式:
其相关系数:|ρXY|=0.42,判断相关度为中度相关,也即该企业从供货商取得的款项与对应的货物采购有一定关联性,但又非高度相关,
无法判断收取的款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对其按购进货物与收取款项进行逐笔核对合同后,发现收取款项多为海报费、
设计费、促销费等,企业在合同中刻意规避了“返利”等文字描述,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加之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获得较好的地方支持,加之136号文第二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商业连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0.9%—1.75%之间,相比一般商业零售企业税负长期偏低。

出现了规模越大税负越低的情形,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开展了各种针对性管理活动,均建树不大的原因,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税负偏低问题成为税务机
关的一个管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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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的颁布,我国增值税全面转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国将在两年之内实现营业税全面转为增值税,届时原缴纳营业税的各类服务均缴纳增值税,按以上述企业财务数据为例,在全面营改增情况下,其他相关数据不变的情况下,其税负变化情况如下表:
××商业连锁企业2012年度税负变化情况表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商业连锁企业总体税负并未出现预计的税负下降,反而由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应税收入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因素使其不含税收入减小,使其综合税负水平反而略有上升。

但是从企业链条的角度来看,供货商取得了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加了6%的进项扣除,同时其销售促销成本也相应下降,综合税负水平也相应略有下降;但由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往往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不排除其将上升的税负转嫁给供货商,若将收取的劳务款项不含税收入提升至征收营业税时不含营业税收入水平,会使企业综合税负由1.773%上升至1.775%。

由上述数据分析,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在无其他违法因素的情况下,商贸连锁企业增值税税负
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模糊,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到底是平销返利还是提供劳务,因此选择了征收更为简单的营业税征收模式造成。

2.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不会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出现税负大幅变化,同时由于其具备较强议价能力,提高收费价格会导致企业综合税负略有上升。

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大,客流量集中,实力雄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垄断性优势的特点,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
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供货商返利,又以提供劳务的名义按照低税率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导致其综合税负长期偏低,有关部门应对该类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漏洞,通过不同名目的劳务分解收入,逃避税收,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性,从而构建起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依城建市以市兴城
科学定位适度超前
——
—兼论城市商业综合体产生与发展姻黄国雄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一、市以城在,城以市兴
城与市互为依存,
互为条件,同步发展。

一部城市发展史,也是商业发展史,城为廊、市为实,商业已成为城市的基础产
业,这是历史的必然,世界上存在着没有工业的城市,没有农业的城市,没有旅游业的城市,但不存在没有商业的城市。

市以城而存在,城以市而发展,从原始城市的产生,从串街走巷、到前店后场。

夫妻店、连家铺的出现,以及前朝后市,原始集市的产生,都是适应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解决城里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筑城而居的生活问题,发展到集聚大量工业生产和城市居民,迎来了现代化生产方式,扩大城市规模、充实城市内容,逐步适应不同阶层、不同消费水平的生活需要,一个多业态的市场模式、多形式的商业形态、(包括商业街、商业中心、生活广场、交易市场)逐步形成,标志着城市与商业同步发展,进入了崭新时代,标志着工业城市向现代商业城市转换的完成,进入了现代商业社会。

现代商业必须以商业地产为依托,才有规模、才有形象,才能获得稳定发展的基础。

传统商业只是小商小贩的买卖行为,即使有大商号出现,也是依托有限的规模,或开分号进行有限度的发展,多数仍处于小家小户、前店后家(后厂)的状况,没有独立的商业地产和进行商业地产的买卖。

计划经济条件下虽有一定规模的百货店、仓库、转运站一类的商业设施,也是以国有为主体,不是独立产业,也不能进行买卖。

改革开放催发商业地产的产生和发展,并随着商业的发展而壮大,成为相对独立于住宅地产的一种产业。

我国经历了百货业的升级和改造,以合资形式,进行估价入股,改造升级,从而带动商业地产的发展。

随着城市的发展、市场的开拓,商业地产从超市、商业街和批发市场的建设,进入到发展期。

而购物中心的出现,奥特莱斯的发展,使商业地产逐步走向成熟,进入规模化操作,
迎来了今天商业综合体时代。

二、商业综合体是商业形态的最高形式
从商业街热,到购物中心热,到今天商业综合体的出现,既反映城市商业形态发展的不同过程,也反映了城市化进程中商业集聚形式的新要求。

如果说从百货店热到超市的普及、专门店、专业店的发展,以及网购的产生、发展与推广,是商业业态的创新和升级,
那么商业综合体的出现,则标志着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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