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合并报表年初数处理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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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报表年初数处理的一些认识
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第3期第61页(三)部分中“我国在《合并财
务报表》准则发布以前,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后,合并财务报表年初数的处理分成以下两种情况……可见,我国原制度对当年增加和减少的子公司都需要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进行调整”,笔者对这段文字有不同认识,特此提出,以求教于
大家。

 1.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合
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上述“制度”或“规定”均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时财务报表是否需要对年初数进行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在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出台之前,2001
年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财务报表剥离指导意见》要求“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或者控股合并的,应分段编制报表”。

也就是说,在会计年度合
并范围发生变化时,不需要调整变化期初的财务报表,即不需要对期初数进行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
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

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综上所述,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需要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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