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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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No.:00000000000008211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目录
1 投标活动管理规定
2 工程设计分级管理规定
3 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及职责规定
4 设计接口实施细则
5 设计紧急放行和处置办法
6 设计校审规定
7 设计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规定
8 设计更改实施办法
9 设计文件立卷归档规定
10 设计文件标识规定
11 设计产品制作与交付管理办法
12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13 顾客满意测量和数据分析办法
14 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规定
15 计算机硬件设备管理规定
16 设计选用计算机应用软件有效版本目录(网上发布)
17 设计选用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有效版本目录(网上发布)
18 设计及验证人员名单(网上发布)
1 投标活动管理规定
1.1 总则
1.1.1 为提高全公司投标活动的质量,规范管理程序,对公司各部门所参加的投标活动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所称投标活动包括参加招标、议标、方案征集和接受定向委托等形式。
1.2 项目承接
1.2.1 设计室在得到投标项目的信息后,应填写《项目信息登录表》交至经营室,经营室同意后方可领取设计公司资质证书及办理其它所需报名材料。
经营室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统一安排与调配。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派员参与跟踪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1.2.2 参加投标的部门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原件交至经营室存档,并取得投标项目编号。
1.2.3 未取得编号的投标项目,经营室将不予办理交标的相关手续。
1.3 产品制作
1.3.1 设计室是投标活动中设计产品制作的承接人和直接负责人,经营室负责商务标的制作,并对设计室的投标予以协助。
1.3.2 设计室必须明确主要设计和验证人员,方案设计的组织应符合标书的要求。
1.3.3 投标方案必须符合任务书提出的工艺要求、使用要求及控制指标,并应符合有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1.4 投标活动的评审
1.4.1 在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设计室应根据项目的级别与标书要求,在相应阶段组织验证人员及分管领导进行方案评审,做好评审记录。
方案的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层次或不同范围进行,并可多次评审。
1.4.2 投标方案的评审内容:
一、投标方案是否具有创意性;
二、是否已满足标书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对技术性要求较强的项目应审查相关专业方面的可行性。
1.5 产品交付
1.5.1 经营室是设计产品交付的责任者,设计室是设计产品交付的执行者。
1.5.2 经营室应确保设计符合标书规定的交付要求。
1.6 成果管理
1.6.1 设计室应留存投标成果备份文件。
1.6.2 办理交标手续时,应将投标文本及电子文件各一份交经营室存档。
2 工程设计分级管理规定
2.1 总则
2.1.1 为合理分配资源,提高本公司设计质量,加强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1.2 本公司承接的工程设计任务管理分为两级管理,即公司级工程和所(分公司)级工程。
2.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项目设计。
2.2 设计任务分级方法
2.2.1 公司级工程应从具有下列特征的设计项目中产生,由分管公司长确定: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属特级的项目、技术复杂的大型工业项目;
二、省(市)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工程;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
四、上级下达的特殊工程。
2.2.2 第2.2.1条规定之外的工程设计项目均为所(分公司)级工程。
2.3 公司级工程项目的选定
2.3.1 经营室承接任务后,应对拟列为公司级工程的项目交总师审核,分管公司长审批。
2.4 公司级工程设计及验证人员的配备
2.4.1 公司级工程设计及验证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及职责规定》。
2.4.2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应经总师批准。
2.4.3 审核人由总师或经总师审批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2.4.4 审定人由总师担任。
2.5 所(分公司)级工程设计及验证人员的配备
2.5.1 所(分公司)级工程设计及验证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及职责规定》。
2.5.2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及审核人应经总师批准。
2.5.3 审核人由主任工程师或经审批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2.5.4 审定人由总师担任。
3 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及职责规定
3.1 总则
3.1.1 设计人员是形成工程设计质量的主体,验证人员是检验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
为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明确设计及验证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3.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设计的设计及验证人员。
3.2 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
3.2.1 项目负责人
3.2.1.1 实行执业注册岗位资格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执行执业注册岗位资格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2.1.2 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2.1.3 民用建筑三级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2.1.4 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规模在中型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其它工业建筑规模在中型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2.1.5 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小型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其它工业建筑小型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3.2.1.6 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范和标准。
3.2.1.7 了解各专业设计的做法和要求,具有解决和协调各专业之间技术问题的能力。
3.2.1.8 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2.1.9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3.2.2 专业负责人
3.2.2.2 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和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机电设备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2.2.3 民用建筑三级项目和工业建筑小型项目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机电设备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2.2.4 掌握本专业设计理论、方法和设计程序,了解相关专业设计的做法和要求,具有协调本专业与其它专业之间技术问题的能力。
3.2.2.5 具有提出本专业设计方案,带领本专业开展设计工作的能力。
3.2.2.6 熟悉本专业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
3.2.3 设计人
3.2.3.1 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2.3.2 掌握本专业设计理论、方法和设计程序。
3.2.3.3 熟悉本专业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
3.2.4 绘图人
3.2.
4.1 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设计流程。
3.2.
4.2 熟练掌握计算机绘图技术。
3.2.
4.3 了解本专业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
3.2.5 校对人
3.2.5.1 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2.5.2 具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
3.2.5.3 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3.2.6 审核人
3.2.6.1 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主任工程师职务。
建筑专业的审核人同时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结构专业的审核人同时必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2.6.2 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本专业的规范和标准,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
3.2.6.3 熟悉本专业发展动态,具有判定设计成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能力。
3.2.7 审定人
3.2.7.1 公司级工程的审定人由总师担任。
3.2.7.2 所(分公司)级工程的审定人由总师担任。
3.2.8 概(预)算编制人员
3.2.8.1 编制人和校对人应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专业负责人和审核人应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3.2.8.2 掌握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的相关专业知识。
3.2.8.3 熟悉基本建设、城市规划、劳动工资、财税等有关政策、法规。
3.3 设计及验证人员职责
3.3.1 项目负责人
3.3.1.1 对项目设计负全面责任,并按照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负执业资格责任,负责协调并处理各专业间的技术问题、代表本项目对外作出技术决定。
3.3.1.2 组织编制《设计大纲》,并按《设计大纲》制定的设计内容、质量要求、技术措施、设计进度对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实施控制。
3.3.1.3 组织各专业编制设计文件,协调各专业设计进度。
3.3.1.4 组织管理与外单位之间的设计接口,组织管理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设计接口。
3.3.1.5 组织和协调工程设计适当阶段的设计评审。
3.3.1.6 组织拍图和会签。
3.3.1.8 组织参加施工技术交底,组织落实施工技术交底中的有关设计技术问题。
组织协调施工配合,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设计技术问题。
组织参加施工验收。
3.3.1.9 组织各专业设计文件、验证记录、原始基础资料等的归档工作。
3.3.2 专业负责人
3.3.2.1 对项目设计中本专业的设计质量和进度负全面责任,实行执业注册岗位资格专业的专业负责人,同时对项目负执业资格责任。
负责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并配合项目负责人解决各专业间的技术协同工作、对外作出本专业技术上的决定。
3.3.2.2 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设计大纲》,提出本专业的设计内容、质量要求、技术措施及设计进度。
3.3.2.3 组织本专业编制设计文件,控制本专业的设计进度。
3.3.2.4 组织管理本专业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接口。
协助项目负责人管理与外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对顾客提供涉及本专业内容的文件或资料进行验证。
3.3.2.5 组织本专业的设计及验证人员参加项目设计适当阶段与本专业有关的设计评审。
3.3.2.6 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拍图和会签。
3.3.2.7 负责对校审意见的修改结果进行验证。
如与校审意见不能达成共识,应按《设计校审规定》关于分歧意见处理方式的规定解决。
3.3.2.8 组织本专业设计人员参加顾客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确认活动,落实设计确认过程中提出的设计问题。
3.3.2.9 组织本专业设计人员参加施工技术交底,组织落实和解决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本专业的设计技术问题。
组织协调本专业设计人员参加施工配合,落实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本专业的设计技术问题。
组织本专业设计人员参加施工验收。
3.3.2.10 落实本专业设计文件、验证记录、原始基础资料等的归档工作。
3.3.3 设计人
3.3.3.1 完成专业负责人指派的项目设计工作,对本人承担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3.3.3.2 按照批准的《设计大纲》开展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正确选用设计依据和设计计算公式,编制本专业的设计文件。
3.3.3.3 做好与相关专业的配合工作,执行《设计接口实施细则》的规定。
3.3.3.4 参加设计拍图与设计评审活动,协助专业负责人的会签工作。
3.3.3.5 对完成的设计文件应进行自校,根据校审意见进行修改,并逐条填写修改执行情况。
3.3.3.6 配合专业负责人参加顾客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确认活动。
3.3.3.7 配合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和验收工作。
3.3.3.8 协助专业负责人做好设计文件、校审记录、原始基础资料的归档工作。
3.3.4 绘图人
3.3.
4.1 正确理解设计意图,执行设计人的要求。
3.3.
4.2 绘制的图纸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3.3.
4.3 应对绘制的图纸进行自校。
3.3.5 校对人
3.3.5.1 应按《设计校审规定》中有关要求完成校对工作,对所校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验证责任。
3.3.6 审核人
3.3.6.1 应按《设计校审规定》中有关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对所审核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验证责任。
3.3.7 审定人
3.3.7.1 核查设计产品文件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
3.3.7.2 批准设计产品文件的交付。
3.3.8 概(预)算专业人员
3.3.8.1 专业负责人
一、对概(预)算专业的设计质量和进度负全面责任,同时对项目概(预)算专业的设计质量负全国注册
作出本专业技术上的决定。
二、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设计大纲》,提出本专业的设计内容、质量要求、技术措施及设计进度。
三、组织本专业编制设计文件,控制本专业的设计进度。
四、组织管理本专业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接口。
协助项目负责人管理与外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对顾客提供涉及本专业内容的文件或资料进行验证。
五、组织本专业的设计及验证人员参加工程设计适当阶段与本专业有关的设计评审。
六、负责对校审意见的修改结果进行验证。
如与校审意见不能达成共识,应按《设计校审规定》关于分歧意见处理方式的规定解决。
七、组织本专业设计人员参加顾客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确认活动,落实设计确认过程中提出的设计问题。
八、落实本专业设计文件、验证记录、原始基础资料等的归档工作
3.3.8.2 编制人:
一、对所编制的概(预)算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配合项目设计做好经济分析工作。
三、对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当现行定额缺项或不完整时,应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确切反映工程造价。
四、做好设计任务书的面积、投资、规模等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
五、正确套用定额和选用费率,文件编制内容不漏项,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六、参加顾客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确认活动,落实设计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3.3.8.3 校对人:
一、对所校对文件的正确性负验证责任。
二、对计算公式、计算数据和定额的套用,以及输入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校核,检查错、漏、碰、缺。
三、填写校对记录单。
3.3.8.4 审核人:
一、审核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及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填写审核记录单。
二、协调编制人与校对人之间的分歧,必要时做出最终裁决。
三、批准概(预)算产品文件的交付。
3.4 设计及验证人员的破格使用
3.4.1 设计及验证人员的破格使用,必须由破格使用该人员的有关部门,填写《设计及验证人员破格使用申请审批表》,报分管总师审核,分管公司长批准。
3.4.2 设计及验证人员的破格使用仅限于批准的工程设计项目,不适用于除该项目外的其它项目。
3.4.3 设计及验证人员破格使用的范围:
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人员担任校对人。
二、工程师职称人员担任审核人,但建筑专业审核人仍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审核人仍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下人员担任设计人。
4 设计接口实施细则
4.1 总则
4.1.1 设计接口是设计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明确质量责任的重要环节。
为做好设计接口管理工作,特制定
4.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项目设计。
4.2 外部接口
4.2.1 外部接口单位包括顾客/业主、施工单位、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设计分承包方、监理单位及重要产品设备的供应商等。
4.2.2 设计及验证人员与外部接口单位在设计工作中的技术联系,应以文件形式进行传递。
4.2.3 外部接口单位提供的文件应在本专业的《设计依据性文件、资料传递备忘录》上登录。
经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验证后方可使用。
4.2.4 各专业对外提交文件应在本专业的《设计依据性文件、资料传递备忘录》上登录,经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验证后方可对外提交。
4.2.5 各专业的《设计依据性文件、资料传递备忘录》及收发文件由专业负责人保存,项目结束后汇总至项目手册中。
4.3 内部接口
4.3.1 内部接口单位包括本公司内部各专业和部门。
4.3.2 各专业或部门间的联系应以文件形式传递,文件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电子文件形式。
4.3.3 体现设计互提资料已交接清楚的方式为会签。
4.4 拍图
4.4.1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设计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校审前,参与设计的专业均应进行拍图。
4.4.2 拍图内容包括检查各专业间是否有矛盾、互提资料是否已落实、专业间是否有错、漏、碰、缺等。
4.4.3 拍图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安排,并填写《设计图纸拍图记录》,各专业应按拍图记录及时修改。
4.5 会签
4.5.1 图纸会签是各专业相互提交的设计条件和要求在设计图纸上已正确表达的最终确认,也是区分质量责任的最终依据。
4.5.3 会签应在各设计阶段正式出图前完成,凡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设计图,不予归档,不得出图。
4.6 设计接口文件格式和编码
4.6.1 设计接口文件包括传真和工程联系单。
4.6.2 所有文件均需由发件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签署,未经签署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4.6.3 设计接口文件编码方法如下:
4.6.4 有总体公司的项目,设计文件格式和编码按总体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5 设计紧急放行和处置办法
5.1 总则
5.1.1 在设计控制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设计输入资料,而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提供设计文件,确属紧急需要时,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5.2 紧急放行的范围
5.2.1 当设计缺少设计合同或上阶段设计确认(审批)文件,而顾客要求提供设计文件,该情况属缺少设
5.2.2 在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缺少必要的基础资料,有可能影响到设计成果的正确性,而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紧急提供上述设计阶段文件,该情况属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缺少基础资料紧急放行。
5.2.3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缺少基础资料,有可能影响到设计成果的正确性,而顾客有正当理由要求紧急提供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该情况属施工图设计阶段缺少基础资料紧急放行。
5.3 紧急放行的必要措施
5.3.1 顾客须提供书面的说明,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取得顾客的确认。
5.3.2 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缺少基础资料时的紧急放行:
在取得顾客认可的基础上,根据以往的设计经验,采取假定设计基础资料的办法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对假定设计基础资料的有关适宜性作出详细的说明。
5.3.3 施工图设计缺少有关资料时的紧急放行:
一、采取与有关资料有关联的部位暂时空缺设计的办法,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及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二、对顾客非施工要求提供有关图纸时,在顾客提供书面要求获得分管公司长批准后,可采取发送参考图的办法,图纸上必须加盖“仅供参考”、“不得作为施工使用”的印章。
5.4 紧急放行的批准
5.4.1 设计紧急放行须填写《设计紧急放行申请认可表》,并报总师批准。
5.5 紧急放行的最终验证
5.5.1 当正式获得缺少的设计确认(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后,应对原来采取的紧急放行措施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与原来措施有不完善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
紧急放行的最终验证由项目负责人执行、分管总师审核,并在《设计紧急放行申请认可表》上做出记录。
5.6 紧急放行后补设计输入资料的归档
5.6.1 对紧急放行后获得的设计确认(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按照《设计文件立卷归档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6 设计校审规定
6.1 总则
6.1.1 项目设计的校对和审核是设计控制的主要环节之一,是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
为了做好项目设计的校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6.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项目设计的校对和审核。
6.2 项目设计校审程序
6.2.1 项目设计的校对人和审核人资格必须符合《设计及验证人员资格与职责规定》的相关规定。
6.2.2 项目设计应安排本专业专人校对,不得采用互校,即校对人不得兼任项目设计同一子项的设计人;审核人不得由本项目的设计人、校对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任。
6.2.3 设计人在完成设计后,应将设计图纸及计算书等设计产品文件先送校对人进行校对。
校对人完成校对工作后,应将图纸、计算书和校对记录送审核人进行审核。
6.2.4 校对人、审核人应按本规定进行校审工作,并填写校对、审核记录。
6.2.5 设计人对相应的校审意见应逐条修改,并在《设计产品文件验证记录》表中填写修改执行情况,专业负责人应对本专业校审意见的修改执行情况进行验证。
6.2.6 当设计人与校对人或审核人的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与校对人或审核人商讨解决办法,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专业负责人提请总工室裁定,双方均应按最终书面裁定意见执行。
未完成修改执行情况验证的设计文件,校对人、审核人应拒绝签名。
6.2.8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审核人分阶段对设计质量进行评定,填写《设计质量评定表》。
6.3 设计校审内容
6.3.1 校对内容
6.3.1.1 设计文件中的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工程编号、图别、图号是否正确。
6.3.1.2 图纸目录中的设计图、标准图、通用图的标识是否齐全,并与实际图纸相符。
6.3.1.3 校对图纸中的尺寸、标高、编号、文字说明等的错、漏、碰、缺以及图面表达是否规范、正确。
6.3.1.4 校对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
6.3.1.5 校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3.1.6 校对设计中选用的计算公式、软件是否合理,设计参数、计算数据有无差错,选用的标准设计、重复使用图纸是否恰当,计算书、图纸、说明书之间是否一致。
6.3.1.7 当发现设计文件不足以证实设计的合理性或可靠性时,应在校对记录中说明,并应
责成设计人补充足以证实其设计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设计文件进行验证。
6.3.2 审核内容
6.3.2.1 对设计的合理性、正确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先进性给予指导。
对错误的或不合理的设计行使否决权。
6.3.2.2 审核设计原则和技术措施的应用是否正确。
6.3.2.3 当发现设计文件不足以证实设计的合理性或可靠性时,应在审核记录中说明,并应责成设计人补充足以证实其设计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设计文件进行验证。
6.3.2.4 审核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深度是否恰当。
6.3.2.5 审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3.2.6 审核项目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立面造型、结构体系、设备选型、系统布置、材料选用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 设计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规定
7.1 总则
7.1.1 为加强对本公司项目设计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强化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7.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设计的内部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
7.2 设计质量检查程序和内容
7.2.1 总工室组织每年按计划对设计质量进行随机检查,受检项目范围为本公司完成的所有设计项目。
7.2.2 总工室负责组织包括受检部门行政和技术领导在内的公司质量检查组,并发布受检项目名单。
7.2.3 各受检项目在送公司质量检查组之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自检。
7.2.4 受检项目检查内容为设计依据、设计基础资料和各专业的图纸、说明书、计算书、概(预)算书等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结果应填写设计质量检查记录。
7.2.5 受检项目设计人员对公司质量检查组的检查意见必须逐条进行修改,并将执行情况报检查人员验证。
如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必须重新进行修改。
7.2.6 质量检查结束后,总工室对受检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或发布。
7.3 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
7.3.1 项目设计质量按结构、线路、电气(一、二次)、概(预)算等专业分别评定。
各专业的审核人为设计质量的评定人。
7.3.2 各专业设计质量等级的评定内容依据《设计质量评定表》,评定等级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标准分成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
凡得分90~100分者为优,80~89分者为良,60~79分者为合格,0~59分者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