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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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违章施救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7日,路政大队队员门在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有人在桥梁防装钢板上张贴及喷涂修车联系方式,大队巡查人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专班进行调查,但其违章施救人员极其狡猾,隐蔽较深,调查工作一时毫无进展,路政人员费尽周折确未查出该组织信息。

3月20日凌晨2时许,路政人员在处理事故途中发现喷有维修车辆图案的车辆停放在紧急行车道,发现该车辆正在为故障车辆进行施救作业,并且未设臵任何警示反光标志,路政人员立刻将该违章施救人员在修车现场“抓获”。

但是该违章施救人员的第一句话:“我不知道在高速公路上给人修车是违法的,也不知道修车要摆放反光标志设施”确给了路政执法人员当头一棒,是啊,有谁告诉过他们在高速公路上修车是违法的呀?路政管理部门在“抓获”该当事人后只对其做出了必须清除张贴,喷涂在钢板等设施上的字迹、进行法规教育和让其写下今后不再上高速公路进行违章施救保证书等简单处理,至此该案基本告一段落。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及几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律法规宣传存在盲区
在开通前后,路政管理部门在针对沿线群众所进行的法律法
规宣传中只涉及到路产保护及路权维护等的法律法规条款,所发放的宣传手册中并未涉及到高速公路施救相关条款,该宣传的漏洞导致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作业属违章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路政管理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增加宣传面拓宽宣传范围,让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无盲区,真正起到宣传的重用,以达到增强沿线群众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处罚依据不够完善
路政管理部门在抓获违章施救当事人后,发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还是《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该类案件该如何处罚。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简单提及有关施救管理方面的内容,第五十一条也只是针对已取得施救资格单位的管理,并未提到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进行施救该如何处理,以致路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时没有处罚依据,只能对其进行法规教育和简单处理,达不到真正治理的目的。

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性,而是长期性的,所以上级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让路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效打击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

三、已获资格的清障单位宣传不够
高速公路上出现违章施救案件,不单单是违章施救方的责任,应该考虑到,为什么承运人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施救时会和非正规施救单位联系?原因应该不是单一的,但是最主要的原
因应该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承运人们在需要施救服务时不知道应该和谁联系,看到路边的修车电话后本能的反应就是打电话去求救,以致违章施救单位有机可寻上路作业。

所以已取得在高速公路进行施救作业资格的单位,应会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让过往的司乘朋友在需要施救服务时直接和其联系,以此扼制住违章施救单位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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