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的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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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期 限 。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第 1 条 规定 :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 2 “ 法 判 决 , 任何 人 都不 得确 定有 罪 。” 没有 确定 有 对 在 罪 之 前 , 告 人应 当享 有全 部人 权 。但是 , 我 国 的 被 在 现 实 刑事 诉讼 中 ,有 的被告 人在 审 判之 前 已经拘 押 数 月甚 至数 年之久 , 疑早 已是执 行 了 自由刑 。而进 无 入 审判 阶段 后 , 被告 人仍 然 面临长期 羁 押 的风 险 。 首先是 审判 当中的延期 审理 。 事诉 讼法第 1 5 刑 6 条 规 定 :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 , 有 下列 情 况 之一 , 在 遇 影 响 审 判进行 的 , 以延期 审理 : 一 ) 要 通知新 的证 可 ( 需 人 到 庭 , 取新 的物 证 , 新鉴 定 或 勘 验 的 ;二 ) 调 重 ( 检 察 人员 发现 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 要 补充 侦查 ,提 出建 议 的 ;三 ) ( 由于 当事 人 申请 回避而不 能进行 审判 的 。 法 院诉 讼解 释第 19 5 条和 检察 院诉 讼 规则 第3 0 5 条 规 定 了人 民法 院 有权 建 议 人 民检 察 院补充 侦 查 , 补 充侦查 不得 超过 一个 月。然而 ,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18 6 条第 3 的规 定 , 民检察 院补 充 侦查 的案 件 , 款 人 补 充 侦查 完毕 移送人 民法 院后 ,人 民法 院重 新计 算 审 理期 限。这 样就 直接 以法 律 的形式 进 一步 延 长 了被 告人 的羁 押期 限 。 此外 , 民法 院建议 补充 侦查的 次 人 数 没有 明文 限制 ,这 就直 接导 致 了法 院可 能滥 用 此 权力 ,பைடு நூலகம்彻底 查 清案 件而 不惜 将被 告人 长期 羁 押 , 为 使 得 被告人 在未判 有 罪的情 况下 继续羁 押 。 人 民检 察 院有权 向法 院提 出延 期 审理 的 要 求 , 刑 事诉讼 法 第 15 规定 了检 察 院的此 项权 利 , 6条 而诉 讼 规 则第 3 8 对 检 察 院行 使 此 项权 利 给予 了 列 举 4条 式 规定 , 以说 有严 格 的适用 条 件 , 且 规定 建 议 延 可 并 期审 理 的次数不 得超 过两 次 , 次不 超过一个 月 。 每 但 如果 是 因补充 侦查 而 建议延 期 审理 的 ,根据 刑 事诉 讼 法 1 8 规定 ,补 充 侦查完 毕 移送 人 民法 院后 , 6条 人 民法 院重新 计算 审 理期 限 。这样 ,通 过 两次 补充 侦
一
、
经合议 庭报 请 院长决 定后 ,在 案件 审理 期 限届 满 l 5 日以前 书面请 求移送 。中级法 院 同意移送 的 , 基层人 民法 院应 当通知 同级 人 民检察 院和 当事 人 ,并 将起 诉 材料退 回同级人 民检察 院 。 另外 , 据《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 规 则》 以下 简 根 人 ( 称检察 院诉讼 规则 )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 于提起 公 诉后 改 变管辖 的案件 ,原 提起公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将 案件 移送 与 审判 管辖相 对应的 人 民检察 院 。接 受 移送 的 人 民检察 院重新 对 案件进 行 审查 的 ,根据 刑 事诉 讼 法 18 3 条第2 的规定 自收到案 件之 日起 计 算审 查 起 款
在刑 事诉 讼 活动 中 ,超 期羁 押 现象 曾经 具 有相 当 的普遍 性 ,0 3 以来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发 布 了一 20 年 系列 的文件 和通 知清 理超期 羁押 现象 取 得 了很好 的 效果。 但是 , 超期 羁押 问题产 生的制 度性 因素依 然存 在 , 以从 根本 上解 决这一 问题 。 查 阶段 的超期羁 难 侦 押 问题 一直 是学 界和 司法 实务界 关 注的 焦点 ,但 是 刑 事 审判 阶 段 中 的超 期 羁押 问题 也 同样 值 得 重 视 。 审判 活动作 为 司法活 动 的关 键环 节直 接 决定 着整 个
中共 贵州 省委党校 学报20.( 2 期) 09 总14 6
思想 理论双月刊
15 0
沦刑事审判中的羁押问题
● 刘 怡 雯
( 阳市南 明 区人 民检 察 院 贵 贵 州 贵 阳 5 00 ) 5 0 2
摘
要: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 中, 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 问题 , 在刑事审判 当中也同样存
在, 但是 却没 有得到 足够 的重视 。 文从 审判 的各 个环 节 出发 分析 了超期 羁押 f题 产 生的原 因, 本 * - I 并作 了对 策分
析, 以便 于更好 的认 识并努 力 解决羁押 问题 。 关键 词 : 事 审判 羁押 刑 中 图分 类号 : 9 5 文 献标识 码 : 文 章编号 :0 9 5 8 (0 9 0 — 0 1 5 2 D2 A 1 0  ̄ 3 1 2 0 )6 0 O —0
二、 审判 阶段 的 羁押
司法活 动 的公正 与否 , 关乎社 会 对 司法 的信任 与 否 。 探 讨刑 事审 判 当中 的超期羁 押 问题 以便 找 出相应 的 对 策 以切 实保 障被告人 的人 权和 司法公 正 。
立 案 阶段的 羁押 人 民法 院在接 到检察 院 移送 起诉 的 案件 后应 该 进行 审查 , 在七 日内决 定是 否立案 审理 。 这一 阶段 在 当中 , 如果 人 民法 院决 定立案 , 审查 日期 当计人 审 则 判期 限 , 是 当 出现 管辖 问题 的时候 , 但 则会 导致 被 告 人 的羁 押期 限延 长 。如 : 1 法 院立案 审查期 间 , . 在 对不 属 于本 院管辖 的案 件 , 民法 院将 会退 回检 察 院另行 起诉 , 期 间不 计 人 此 入法 院审 判期 间 ,同样 也不计 入检 察 院 的审查 起 诉 期 间。 2在 法院 审理案 件期 间 , . 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 干问题 的解 释 若 ( 以下 简称 法 院诉 讼解 释 ) 的规 定 , 层 人 民法 院对 基 于认 为案情 重大 、 杂或 可能判 处无 期 徒刑 、 刑 的 复 死 第 一 审刑 事案件 , 求移送 中级人 民法 院审 判 , 当 请 应
至 以审判 期 限代替 了羁 押期 限 ,在 审判 期 限重新 计 算之时 , 被羁 押人 也被 同时 延长 了羁 押 时 间。 因此 , 在 上 述情 况 下 ,案 件 可能会 因为管辖 问题 在不 同 的 法 院与检 察 院之 间流转 而 导致 不断 的重 新计 算羁 押 期 限。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第 1 条 规定 :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 2 “ 法 判 决 , 任何 人 都不 得确 定有 罪 。” 没有 确定 有 对 在 罪 之 前 , 告 人应 当享 有全 部人 权 。但是 , 我 国 的 被 在 现 实 刑事 诉讼 中 ,有 的被告 人在 审 判之 前 已经拘 押 数 月甚 至数 年之久 , 疑早 已是执 行 了 自由刑 。而进 无 入 审判 阶段 后 , 被告 人仍 然 面临长期 羁 押 的风 险 。 首先是 审判 当中的延期 审理 。 事诉 讼法第 1 5 刑 6 条 规 定 :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 , 有 下列 情 况 之一 , 在 遇 影 响 审 判进行 的 , 以延期 审理 : 一 ) 要 通知新 的证 可 ( 需 人 到 庭 , 取新 的物 证 , 新鉴 定 或 勘 验 的 ;二 ) 调 重 ( 检 察 人员 发现 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 要 补充 侦查 ,提 出建 议 的 ;三 ) ( 由于 当事 人 申请 回避而不 能进行 审判 的 。 法 院诉 讼解 释第 19 5 条和 检察 院诉 讼 规则 第3 0 5 条 规 定 了人 民法 院 有权 建 议 人 民检 察 院补充 侦 查 , 补 充侦查 不得 超过 一个 月。然而 ,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第 18 6 条第 3 的规 定 , 民检察 院补 充 侦查 的案 件 , 款 人 补 充 侦查 完毕 移送人 民法 院后 ,人 民法 院重 新计 算 审 理期 限。这 样就 直接 以法 律 的形式 进 一步 延 长 了被 告人 的羁 押期 限 。 此外 , 民法 院建议 补充 侦查的 次 人 数 没有 明文 限制 ,这 就直 接导 致 了法 院可 能滥 用 此 权力 ,பைடு நூலகம்彻底 查 清案 件而 不惜 将被 告人 长期 羁 押 , 为 使 得 被告人 在未判 有 罪的情 况下 继续羁 押 。 人 民检 察 院有权 向法 院提 出延 期 审理 的 要 求 , 刑 事诉讼 法 第 15 规定 了检 察 院的此 项权 利 , 6条 而诉 讼 规 则第 3 8 对 检 察 院行 使 此 项权 利 给予 了 列 举 4条 式 规定 , 以说 有严 格 的适用 条 件 , 且 规定 建 议 延 可 并 期审 理 的次数不 得超 过两 次 , 次不 超过一个 月 。 每 但 如果 是 因补充 侦查 而 建议延 期 审理 的 ,根据 刑 事诉 讼 法 1 8 规定 ,补 充 侦查完 毕 移送 人 民法 院后 , 6条 人 民法 院重新 计算 审 理期 限 。这样 ,通 过 两次 补充 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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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议 庭报 请 院长决 定后 ,在 案件 审理 期 限届 满 l 5 日以前 书面请 求移送 。中级法 院 同意移送 的 , 基层人 民法 院应 当通知 同级 人 民检察 院和 当事 人 ,并 将起 诉 材料退 回同级人 民检察 院 。 另外 , 据《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 规 则》 以下 简 根 人 ( 称检察 院诉讼 规则 )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 于提起 公 诉后 改 变管辖 的案件 ,原 提起公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将 案件 移送 与 审判 管辖相 对应的 人 民检察 院 。接 受 移送 的 人 民检察 院重新 对 案件进 行 审查 的 ,根据 刑 事诉 讼 法 18 3 条第2 的规定 自收到案 件之 日起 计 算审 查 起 款
在刑 事诉 讼 活动 中 ,超 期羁 押 现象 曾经 具 有相 当 的普遍 性 ,0 3 以来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发 布 了一 20 年 系列 的文件 和通 知清 理超期 羁押 现象 取 得 了很好 的 效果。 但是 , 超期 羁押 问题产 生的制 度性 因素依 然存 在 , 以从 根本 上解 决这一 问题 。 查 阶段 的超期羁 难 侦 押 问题 一直 是学 界和 司法 实务界 关 注的 焦点 ,但 是 刑 事 审判 阶 段 中 的超 期 羁押 问题 也 同样 值 得 重 视 。 审判 活动作 为 司法活 动 的关 键环 节直 接 决定 着整 个
中共 贵州 省委党校 学报20.( 2 期) 09 总14 6
思想 理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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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刑事审判中的羁押问题
● 刘 怡 雯
( 阳市南 明 区人 民检 察 院 贵 贵 州 贵 阳 5 00 ) 5 0 2
摘
要: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 中, 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 问题 , 在刑事审判 当中也同样存
在, 但是 却没 有得到 足够 的重视 。 文从 审判 的各 个环 节 出发 分析 了超期 羁押 f题 产 生的原 因, 本 * - I 并作 了对 策分
析, 以便 于更好 的认 识并努 力 解决羁押 问题 。 关键 词 : 事 审判 羁押 刑 中 图分 类号 : 9 5 文 献标识 码 : 文 章编号 :0 9 5 8 (0 9 0 — 0 1 5 2 D2 A 1 0  ̄ 3 1 2 0 )6 0 O —0
二、 审判 阶段 的 羁押
司法活 动 的公正 与否 , 关乎社 会 对 司法 的信任 与 否 。 探 讨刑 事审 判 当中 的超期羁 押 问题 以便 找 出相应 的 对 策 以切 实保 障被告人 的人 权和 司法公 正 。
立 案 阶段的 羁押 人 民法 院在接 到检察 院 移送 起诉 的 案件 后应 该 进行 审查 , 在七 日内决 定是 否立案 审理 。 这一 阶段 在 当中 , 如果 人 民法 院决 定立案 , 审查 日期 当计人 审 则 判期 限 , 是 当 出现 管辖 问题 的时候 , 但 则会 导致 被 告 人 的羁 押期 限延 长 。如 : 1 法 院立案 审查期 间 , . 在 对不 属 于本 院管辖 的案 件 , 民法 院将 会退 回检 察 院另行 起诉 , 期 间不 计 人 此 入法 院审 判期 间 ,同样 也不计 入检 察 院 的审查 起 诉 期 间。 2在 法院 审理案 件期 间 , . 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 干问题 的解 释 若 ( 以下 简称 法 院诉 讼解 释 ) 的规 定 , 层 人 民法 院对 基 于认 为案情 重大 、 杂或 可能判 处无 期 徒刑 、 刑 的 复 死 第 一 审刑 事案件 , 求移送 中级人 民法 院审 判 , 当 请 应
至 以审判 期 限代替 了羁 押期 限 ,在 审判 期 限重新 计 算之时 , 被羁 押人 也被 同时 延长 了羁 押 时 间。 因此 , 在 上 述情 况 下 ,案 件 可能会 因为管辖 问题 在不 同 的 法 院与检 察 院之 间流转 而 导致 不断 的重 新计 算羁 押 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