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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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
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8.11.03
•【文号】厅水字[2008]125号
•【施行日期】2008.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的通知
(厅水字[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特点和规律,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

《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
作,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制度》统计范围是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本部门统计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港区港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认真负责、及时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工作,对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统计期的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司。

六、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1月21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峰罗德麟
联系电话:(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传真电话:(010)6529263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水运91表)
(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交水运92表)
(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交水运93表)(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别)(交水运94表)
(五)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交水运95表)
四、附录
事故分级标准
一、总说明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对于事故快报工作,港口企业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
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

对于事故季报工作,各地港口企业应当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6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港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按要求将报表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可不填报统计表。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交水运9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事故发生时间:应以24小时制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并精确到分钟,即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港区、港内具体位置。

3.预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需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事故简要经过: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类型、原因。

6.抢险救援情况:描述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抢险救援措施情况和措施取得的效果。

7.事故调查联系人:应填写事故单位的一位联系人,最好为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二、填报说明
1.港口企业在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时应当填写本表。

2.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失踪,不能确定有人死亡,可不填写本表。

3.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

4.长江干线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其为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在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的同时,抄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
交水运92-95表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港口职工总数:指该港口企业负责指挥管理的所有职工人数之和。

2.总起数: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3.死亡起数: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4.伤亡总数: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的人数之和。

5.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
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6.死亡: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7.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可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事故类别
参照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结合港口生产特点,事
其中爆炸包括: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及其它爆炸。

9.事故原因
二、填报说明
1.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2.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3.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5.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6.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7.企业职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8.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9.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0.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1.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2.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3.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4.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1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三、逻辑关系
(一)表内逻辑关系
1.交水运92表中,2列≥7列+11列+15列,3列(伤亡总数)=4列+5列,4列(死亡人数)=8列+12列+16列,5列≥9列+13列+17列,6列≥10列+14列+18列。

2.交水运93表、交水运94表、交水运95表中,1列≥6列+10列+14列,3列(死亡人数)=7列+11列+15列,4列≥8列+12列+16列,5列≥9列+13列+17列。

3.交水运92表中,1行(总起数合计)=2行+3行+4行+5行+…。

4.交水运93表中,1行(总起数合计)=2行+3行+4行+5行+……+18行。

5.交水运94表中,1行(总起数合计)=2行+3行+4行+5行+……+15行。

6.交水运95表中,1行(总起数合计)=2行+3行+4行+5行+……+12行。

(二)表间逻辑关系
1.交水运92表1行2列=交水运93表1行1列=交水运94表1行1列=交水运95表1行1列。

2.交水运93表1行2列=交水运94表1行2列=交水运95表1行2列。

3.交水运92表1行4列=交水运93表1行3列=交水运94表1行3列=交水运95表1行3列。

4.交水运92表1行5列=交水运93表1行4列=交水运94表1行4列=交水运95表1行4列。

5.交水运92表1行6列=交水运93表1行5列=交水运94表1行5列=交水运95表1行5列。

6.交水运92表1行7列=交水运93表1行6列=交水运94表1行6列=交水运95表1行6列。

7.交水运92表1行8列=交水运93表1行7列=交水运94表1行7列=交水运95表1行7列。

8.交水运92表1行9列=交水运93表1行8列=交水运94表1行8列=交水运95表1行8列。

9.交水运92表1行10列=交水运93表1行9列=交水运94表1行9列=交水运95表1行9列。

10.交水运92表1行11列=交水运93表1行10列=交水运94表1行10列=交水运95表1行10列。

11.交水运92表1行12列=交水运93表1行11列=交水运94表1行11列=交水运95表1行11列。

12.交水运92表1行13列=交水运93表1行12列=交水运94表1行12列=交水运95表1行12列。

13.交水运92表1行14列=交水运93表1行13列=交水运94表1行13列=交水运95表1行13列。

14.交水运92表1行15列=交水运93表1行14列=交水运94表1行14列=交水运95表1行14列。

15.交水运92表1行16列=交水运93表1行15列=交水运94表1行15列=交水运95表1行15列。

16.交水运92表1行17列=交水运93表1行16列=交水运94表1行16列=交水运95表1行16列。

17.交水运92表1行18列=交水运93表1行17列=交水运94表1行17列=交水运95表1行17列。

四、附录
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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