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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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漫谈
工程保险的历史沿革: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起源于二十世纪初,世界是第一张工程保险单是1929年英国签发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的建筑工程险保单。
工程保险相对于保险中的火灾保险要晚得多。
工程保险由于针对的是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化工程,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的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针对性的设计风险保障计划,并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为建筑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
二战争中积累下来的建筑物维修,以及在战争中遭受到破坏建筑物的整修和重建工作,使得建筑材料紧缺和资金紧张,从而使业主更加注意控制工程的造价,并且限制建筑师在有限的造价工作范围内进行设计,也一定限度地促进了新的施工法和技术发展。
业主、承包商也希望减少自己承担的风险,这也客观地形成了对工程保险的需要,推动了工程保险的发展。
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发展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使得大量的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兴建了大量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开始跨出国门涉足国际市场,这些企业在海外工程投标的过程中作为履行投标条件,必需购买工程保险。
另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都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
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当时,工程保险主要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工程保险虽有发展,但是覆盖率很低,全国每年保险费约5亿元,大约为建安工程投资的0.2‰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尽管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工程实践中仍难以操作。
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未购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
但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及市场竞争环境,
对保险机制的推行都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和规范。
二、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十分落后,工程风险意识不强。
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风险存在有侥幸心理,或是认为实行工程保险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
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三、由于国家在制订工程预算标准和办法时忽略了关于保险费的来源,在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致使一些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得不明确,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保费究竟由谁来支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将保费支付列入投资预算当中,导致企业帐实不符、帐帐不平的混乱局面出现,困扰着承包商的正常会计活动。
因此,客观上造成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既无投保的资金来源又无投保的压力,这也制约了工程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较少,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是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工程保险的种类繁多,且十分复杂,但有关部门迄今未能制定出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借鉴和遵循。
六、缺乏好的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再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远不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诿应付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培育和发展我国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
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随着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增多,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项目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观念不断深入,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必将巨大的发展。
工程保险的特点-建筑工程保险虽然说是脱胎于财产保险,也属于大的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它和一般的财产保险有明显的不同。
一、工程的风险复杂多样性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完工的过程,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中的工程,它暴露与自然空间,抵抗风险的能力很小。
工程是复杂的一
个系统。
即使是同样的工程,由于工程地址、施工期间、施工方法、承包商和业主不同,它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它的风险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二、工程保险的保障广泛性工程险承保的是工程建筑物、工程材料、临时设置,对在工程建造中的蒙受的几乎是一切自然灾害和一些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入赔偿。
对工程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负有赔偿责任,是以一张保单承保复合风险的保险。
三、保险金额具变动性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从零开始,以曲线形的上升的,最后达到一个顶点。
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的在增加,任何一个时点上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四、保险期限不确定性一般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是一个时间段,通常只有一年。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时间较长,甚至达到十几年,如长江三峡工程,而且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视工程的情况而不同。
它的起点和终点的时间也不十分固定。
工程保险的核心翻开我们的教科书,没能一本书上提到了商业保险的核心。
不提核心,不代表没有核心。
没有核心,在“拔剑四顾心茫然”的心绪之下如何开展工作。
商业保险的核心就是赚钱,工程保险即属于商业保险,它的核心当然也是赚钱。
商业保险赚钱的基础是保费的收入,有保费收入,保险人才能运用积累的保险费资金,扩大大承保范围,为更多的人带来福祉。
在商在言商,盗亦有盗,做事要有做事的规局。
儿时做游戏,也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如何玩游戏。
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范围,它有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又有它的特殊性,这些规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保险的基本原则。
赚钱就是商业保险的核心,商业也叫生意,生意,生意,人生的意义,在商就要言商。
保险人收保费,投保人缴纳保费。
这和黑社会收保护费没有本质的区别。
都是风险转嫁,这是很自然的事。
商业保险的核心明确了,才能说到商业保险的游戏规则。
在这一规则下,对单一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说看谁玩的好,因为规则对于大家都是公平的。
玩的时候不能说,我不懂规则,你要不要让我一下。
都是站在双方智力平等,这个假设的前提下进行的。
投保人可能说,我们对于保险不明白,有明的白的呀。
经纪人就是很清楚,你投保人不能什么事情都做,该让别人赚的钱你就上别人赚好了,谁让你想赚本该经纪人赚的那一份钱呢?
保险的原则一讲到保险基本原则,有人可能要发笑了。
保险的基本原则谁个不知道,还用你说。
我张口就来,不就是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由此生出来的公平、自愿、代位求偿等,但是真正能利用这些原则的人恐怕不多,要不就不会有人赚的钱多,有的人赚的少了。
不要小看这些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它对于一个案件的处理是起指导作用,有时遇到问题实在是不知该如何下手处理时,我们就索本清源,到基本原理上面来找方法,这时才可能会有一种柳暗花明的感觉。
每一个原则不是孤立的,讨饭的也有三
个穷朋友。
如果将这些东东看成孤立的点,对这个东东的理解就不易深入。
我以前教弟弟,就说他销售产品方面来说,就从品质、价格、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就可以了。
别人品质好,我价格低,服务好,我几个新产品不如他一个价的产品吗?就象买一部“宝马”车,我认为不如买三部“广本”。
别个价格低,我的价格高,当然我的产品质量好,服务好。
就这样绕圈子。
空谈误人,举个小例子吧。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ABC公司为其进口的一笔货物投保,保险人明知他是走私的货物,要不要承保。
当然要了,ABC公司投保目的只是取得,一纸保单。
我们知道国际买卖的三个重要单证提单、发票、保单,他要保单目的是为了结汇。
发生破损,他会来索赔吗?不会的,ABC公司才看不起这小钱呢?发生大的损失他敢报案吗?调查处理起来麻烦的事可多呢?ABC公司也不希望此事败露,有这样的保费多好赚。
讲这一个小案子,不是希望我们都做不良的公民,只是说一下思维的方法。
也许这个例子不当,但他更容易记住。
就要认识商业保险这个游戏规则,熟练透彻地掌握其精神、理论,才能在分析问题时达到无惧、无畏、自信的境地,不会遇到问题时,惶惶然不知所措。
这时想起一句话,“智者对于任何问题都不感到新鲜”。
想想我以前考试,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了个60分万岁,现在只能赚低于60分这些人的钱。
游戏规则很重要,关系也很重要。
华山论剑时郭靖的关系虽了得,真正靠的还是降龙十八掌。
做生意的原则是以赚钱为园心,以自私自利为半径划园。
我对于商业保险游戏规则的理解是以赚钱为核心,以基本原则为手段,用关系(亲友、同学、老乡等等)将核心和基本原则联接起来。
双方长期作,共同发展才是最为重要。
工程承包合同简介工程保险同工程承包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对工程保险进行研究和理解,就必需理解承包合同的各条款项。
承包合同的条款是根据各个工程的种类、规模、场所以及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等确定的,所以每一个承包合同都有其不同的内容。
为此、在工程承包时经常发生合同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责任关系不平等,或者是承包合同的条款不完善、不明确,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加之近来建筑业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通常是迫使承包商一方承担不适当的损失负担。
近来国家提倡有必要使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方责任关系更加明确、合理,在合同公平的关系的基础上使得工程承包合同标准化、统一化。
讲到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就顺便介绍一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展。
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取得进展与国际承包合同条款制订有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发展了ICE条款,美国发展了AIA条款。
由于各国的条款不同,在复兴欧洲的马歇尔计划的推动下,为了尽快地重建欧洲,便大兴土木建筑工程,并发展了国际性的工程承包。
这时
为了维护业主和外国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需要尽快地完善国际性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文件。
在这一客观需要的推动下,1945 年12月制定发布了国际性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即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缩写为FIDIC) 以ICE条款为基础命名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初版,在国际工程界简称为FIDIC合同条件。
FIDIC的鼻祖是ICE,这是说,现有ICE,后有FIDIC,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缩写。
但值得特别一提的是,ICE与FIDIC有着本质的区别,ICE是亲业主的,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是亲承包商的,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
FIDIC作为国际标准化承包合同条款制订的,它源自于英国的ICE条款,它符合英国的普通法的原则,“约定必须履行”这一理念。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协会加入FIDIC,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FIDIC 合同条件不仅已被FIDIC 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该文件作为合同条件。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过程中,FIDIC 合同条件得到不断充实和修改,大致每隔10 年左右即发布修正的新版FIDIC合同条件。
1957 年1月发布第一版,1969 年7月发布第二版,1977 年3月发布第三版,1988 年12月发布第四版,亦即目前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现在又发行了1999年版。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常称黄皮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
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作些变通。
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
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
按国际惯例,红皮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一般都在15%以下。
而黄皮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80%左右的货款。
我们现在所谈的都是红皮FIDIC。
F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
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做具体工作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
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
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第53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
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得英文,就可以照着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什么,几天之内你又该做什么,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
而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52款的第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
作为工程承包合同标准化、统一化的结果,各国制订了标准化的承包合同条款,逐步改变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责任关系的偏向性,为建立公正的双方共同承担义务的关系上作了努力。
我国的港口工程施工条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条款(海外)都有详细的规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87年第4版目录1、定义和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4、分包;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6、图纸;7、补充图纸;8、一般义务;9、合同协议书;10、履约保证金;11、现场考察;12、完备的标书;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14、施工进度计划;15、承包人的自监;16、承包人的雇员;17、放样;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9、现场环境;20、工程照管;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23、第三方保险;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25、保险的完备性;26、遵纪守法;27、化石;28、专利;29、干扰;30、材料和设备的运输;31、为他人提供服务机会;32、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4、雇用劳务;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37、检查和检验;
38、工程检查;39、承包人的违约;40、工程的暂时停工;41、开工;42、延误;43、竣工时间;44、竣工时间的延长;45、工作时限;46、施工进度;47、误期赔偿费;48、工程移交;49、缺陷责任;50、承包人的详细自检;51、变更工程;52、变更工程的估价;
53、索赔及其程序;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55、工程量;56、工程的计量;
57、计量方法;58、暂定金额;59、指定分包人;60、付款证书;61、工程的批准凭证;
62、缺陷责任证书;63、补救措施;64、紧急补救措施;65、特殊风险;66、中途中止合同;67、争议的解决;68、通知;69、业主的违约;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71、货币限制;72、汇率。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2)
(i)“合同”指这些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和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的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的话)。
(viii)“标书附件”指附在这些条件后的包含在标书格式中的附件。
(3)(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4)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发出的证书。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条由业主保留的一笔累计金额。
(6)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
(vi)“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段。
(vii)“现场”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地区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地区。
(7)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补贴。
(ii)“日”指日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1、2各个条件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的。
并且“通知”、“证书”或“决定”等词应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必要时合同暗示的权力。
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这种特殊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
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但规定:(1)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影响工程师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
并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
这种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
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
但规定,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判断:(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决定价值;或(4)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在进行判断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
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