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在执行中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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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2-20
作者简介:万连胜(1969-),男,湖北鄂州人,大专学历,主要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后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近8年的兽药执法实践中,发现《条例》在经营和使用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1执法主体《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

因此,各地畜牧兽医局要将兽药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所,形成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畜牧兽医局出具执法文书,增加了工作层次,降低了执法效能。

《条例》可以参照《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法定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兽药行政执法主体。

2兽药经营准入2010年以前,鄂州市鱼药经营户多达103家,其中长港镇就有鱼药经营户28家,其中不包括大量以厂家业务员和销售代表名义走村串户上门推销的人员。

数量众多的兽药商贩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竞相以假劣产品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使合法企业生存困难,非法企业生产的假伪兽药则轻而易举进入市场。

《条例》可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和《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规定,设立兽药经营企业合理性审批条款,适度控制兽药经营企业数量,确保其质量。

3兽药GSP 认证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兽药GSP 认证,容易出现偏差。

而且,新办兽药经营企业是先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还是先进行兽药GSP 认证没有界定,如果新建企业首先进行兽药GSP 认证,就会导致许多认证条款形同虚设。

《条例》须增加兽药经营许可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逻辑关系,同时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权限提升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明确规定了动物养殖者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目前,兽药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与人用药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宠物的疾病诊疗上,使用人用药品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完全禁用人用药品有相当大的难度。

对使用人用药品应分类管理。

对食品动物应从严把关,严格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对宠物等非食品动物,可在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有条件地使用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在执行中问题的探讨
万连胜1
袁李庆华2
(1.湖北省鄂州市临江畜牧兽医站,湖北鄂州436035;2.湖北省鄂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鄂州436000)
摘要:介绍了《兽药管理条例》在基层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执法主体、兽药经营准入、兽药GSP 认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兽药管理条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 (2013)04-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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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畜牧兽医2013年5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条例》第二十七条“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
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和第七十二条“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但到目前为止,兽药生产企业并未对处方药做出标志,因
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并未真正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2012年1月,农业部起草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农业部起草了《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和兽用处方药目录(征求意见稿)》。

这两部法规出台后,可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

6用词不准确
《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给药途径有口服、肌注、静注、外用以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清塘剂、消毒剂等,但《条例》只规定了对饲喂了违禁药物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对于通过其他给药途径使
用了违禁药品的动物该如何处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二条“饲喂”修改为“使用”。

7有禁止性条款,无处罚性条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但法律责任中没有设立相应的处罚条款。

《条例》应根据禁止性条款,设置处罚性条款。

如设立兽药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兽药使用环节使用假、劣兽药处罚性条款。

8兽用生物制品的规定《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界定了兽药的含义,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兽药范畴。

但《条例》对兽用生
物制品的规定比较笼统。

应将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列入《条例》中进行规范,提高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
力度,构筑牢固的动物免疫屏障。

◆市场信息◆
兽医流行病学高级培训班在北京举行
2013年3月,农业部兽医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欧盟驻华使团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兽医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兽医流行病学高级培训班,对各省(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进行系统的兽医流行病学知识培训,强化兽医部门科技能力建设,为《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在为期2d 的培训中,来自FAO、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英国伦敦大学皇家兽医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的专家讲授了流行病学基本原理、运用方法和国际动物疫病防控成功案例,重点讲解了兽医流行病学如何支撑《规划》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3个单项病防治计划的实施。

培训班还围绕在全球实施“同一健康”理念,研讨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如何通过流行病学平台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兽医流行病学是研究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兽医流行病学调查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

2010年11月以来,农业部兽医局与FAO 依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中加动物健康项目、中欧世贸项目等国际项目的支持下,共同启动了中国兽医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

目前,该项目已成为全球首个国家级兽医现场流行病学项目和培养中国兽医流行病学人才的技术平台,也是中国与FAO 加强兽医领域合作的一个成功典范。

农业部兽医局副局长黄伟忠、FAO 跨境动物疫病应急防控中国办公室高级协调员邓华炯、欧盟驻华代表团卫生与消费者事务一等参赞华杰鸿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致辞。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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