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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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承兑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币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自年月日起一年整。

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承诺在甲方授信有效期间内及可用商票保贴额度内,凡持票人持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乙方申请办理贴现,乙方经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发放贴现款项。

第四条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对于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每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自行决
定是否办理贴现。

乙方同意办理贴现的,持票人和乙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规定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甲方在向持票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时,应通知持票人甲方已在乙方开办商票保贴业务的有关事宜,并协助乙方办理持票人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事宜。

第七条贴现利息由持票人支付。

第八条贴现利率逐笔确定,并以本公司与持票人签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有关约定为准。

第九条若甲方支付贴现利息,相关操作应遵照乙方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规程办理。

第十条乙方持有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乙方有权直接借记甲方存款账户,
即甲方将到期票据收款直接借记权利授予乙方。

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则作甲方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应使用自乙方或者他行购买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办理承兑并将汇票交付持票人后,应立即将已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号码和收款人名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对汇票号码和收款人名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者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发出《追加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之内提供全额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取贴现票款:
(一)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个月。

协议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就协议续签进行协商。

协议有效期的届满不影响已办理业务项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以及甲方与贴现申请人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与命令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乙方(章):兴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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