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私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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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生产力研究 No.1.2001
中国传统的私有观
李光福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 财产私有不仅是文明的基础,而且是促进经济成长的关键因素。

中国的财产私有制虽然产生的早,但支持和保护财产私有的观念却长期比较贫乏。

到了明清之际,财产私有的观念才得到积极的论证和阐扬。

不过,这时期的思想家在倡导私有的同时,又力图兼顾 均 的价值,寻求二者的和合,从而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受到某种限定。

关键词 私有; 行一不义而不可为 ; 均
中图分类号 F0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2768(2001)01 0054 06
1、私有的意义
历史喜欢捉弄人。

曾几何时,私有制被视为万恶之源,罪恶之母,不仅在东方被否定,而且在西方也面临着国有化的冲击。

人类大有彻底揖别私有制之势。

然而,仅仅不到半个世纪,潮流就发生了改变。

否定私有制的公有或国有经济由于效率低下而受到广泛的责难,私有化几乎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浪潮。

中国虽然拒绝私有化的口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私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并得到宪法的保护。

20世纪人类在产权问题上有过这样一段曲折的经历。

现在看来,私有的原则已得到普遍的认同,人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肯定私有的价值。

这是人类付出沉重代价后获得的一种认识,所以十分珍贵。

其实,财产私有早在人类走出原始状态,跨入文明时代的门槛时就已出现。

原始人没有财产私有的观念。

对财产私有的认可既是人类文明的开端,更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基础。

其道理十分简单。

若是财产私有得不到承认,若是人们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得不到保障,那末,人就不会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人类文明的存在和发展就成问题。

因此,承认不承认财产私有是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文明社会区别于野蛮社会和动物社会的一大根本分野就在于文明社会承认财产私有,并随着财产制度的完善而迈向更高级的文明。

财产私有如此重要,但人类却长期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私有制在漫长的历史行程中经常遭受攻击和破坏,不仅发展缓慢,而且有时发生中断。

西方在希腊罗马时代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私有财产制度,但后来被日尔曼人的入侵所破坏。

现代西方的私有财产制度不是在希腊罗马的比较发达的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从中世纪领主制的、具有共同体性质的封建制度内部重新孕育出来的。

当代西方 新经济史学 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 诺思一项开创性的研究表明,一个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西方的经济成长,英国、荷兰等西欧国家的率先崛起主要得益于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财产的所有权不确定,私人经营的产业及其收入没有合法保障,经济增长就不可能出现。

当代产权经济学也告诉我们,财产权是社会制度的核心构件,其他的一切因素都是次要的。

经济发展最终取决于产权的形式。

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将增进经济活动中个人的收益率,刺激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潜在生产力的发挥,促进效率的提高。

政府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将推动人们努力生产和创新,而不是将精力用于对财富的再分配。

这说明私有财产制度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基础,而且直到现在仍然是非常具有现代价值的产权形式。

我们发现在西方,财产私有不仅作为一种产权制度是现代化的基础,而且作为一种价值观是伴随着现代化在中世纪的孕育而出现的。

早期基督教对私有财产持否定的态度,它推崇 爱 ,相信财产私有会妨碍对同胞爱的实现。

它认为一切均来自上帝,财产共有是最好的形式,个人私有是由不平等而产生的,并被看成是罪恶。

这种反对财产私有的价值观在中世纪初期被人们所接受,因为那时居于支配地位的日耳曼部落,尚保持着马尔克公社的传统,贫富差别不大。

而到中世纪中期之后,社会上出现了新的富裕阶层,于是神学家们对财富的态度发生转变。

大约在公元1200年时教会法学者们对早期基督教关于财产的教条,作了重大的修订。

从此以后,私有财产被看作是个人的一种神圣的原则和个人权利。

各种道德和法律的议论无不以保卫私人积累财富,反对政府的任意掠夺而立论。

这也就增强了工商业者积累财富的信心。

13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从理论上对财产私有进行了论述。

他指出,由于人是因犯罪而堕落的生物,一个私有财产流行的社会制度的暂时存在是
收稿日期 2000-12-05
西方世界的兴起 ,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 李光福(1961-),男,山西平遥人,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哲学博士学位。

现任太原师范学院副教授,发表经济方面的论文多篇。

必要的。

如果人是完美的,这样的制度就无必要;但是人们既已不完美,这种制度就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制度。

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私有的东西,要比对大家公有的东西更关心,如果每个人都安于自己的事情,则社会秩序就会安定。

财产共有反而容易引起不和与争执。

在16世纪现代化开始展开之后,财产私有的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高扬。

有许许多多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为财产私有的原则论证和辩护。

其中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休谟、魁奈、亚当 斯密等。

经过他们的阐扬,财产私有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以致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老威廉 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这样形容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破损了门槛的破房子。

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对财产私有的尊重,才使得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成为第一批现代化的国家。

西方是如此。

那末,中国的情况如何呢?
2、私有的传统遭遇
中国的财产私有制发生的比较早。

在传统时代,土地是财产的主要形式。

就土地而言,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崩溃,就确立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私有制。

有人说这是一种 准现代 的经济制度。

但是这种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财产所有制在以后的历史长河中,历经磨难,除了遭受由游牧民族入侵、军阀混战和农民起义所带来的战乱的破坏,还特别遇到思想文化方面的强烈排斥和来自政治权力的限制、侵犯。

来自思想文化方面的排斥表现为:其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崇公非私, 存天理,灭人欲 ,片面追求道德价值,竭力否定和贬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排斥财产私有的原则和精神。

其二,中国传统思想主张道德治国,以礼代法,以伦理代法律,原则上蔑视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和绝对性。

明清官海瑞处理民事案件所持的方针就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

海瑞说: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其三,中国传统思想有一种乌托邦的理念,它将 天下为公 ,财产公有作为社会的理想,而否定和排斥着现实的私有制。

这种理想由儒家所提供。

礼记 礼运 把人类社会划分成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 大同 之世是 天下为公 ,货 不必藏于己 ,力 不必为己 ,财产公有,人大公无私的社会; 小康 之世则是 天下为家 , 货力为己 , 以功为己 ,财产私有,人们追逐私利的社会。

大同 社会明显优越于 小康 社会, 公有 高于 私有 。

由于有这样一种社会理想,知识分子对私有制多持鄙视态度。

其四,中国传统的思想普遍把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贫富悬殊的现象归咎于战国时期的财产私有化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如 汉书 称: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于是从解决土地和贫富问题入手,长期把否定和限制财产私有制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提出井田、均田、限田和均税的具体方案。

以致到明代海瑞还说: 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

到清初李土恭还称: 可井则井,难则均田,又难则限田。

井田是直接否定土地私有制,均田是规定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均税则是让富人承担更多的财政负担。

总之,都是要干预私人的财产权。

这些思想有的成为政府的政策,对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极为不利。

来自权力方面的限制、侵犯主要表现为:其一,中国传统的专制王权强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视天下为一家一姓一己的私有财产,而不能把政治统治权与财产所有权加以区分,因而在名义上和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使财产私有制面临着强权的威胁。

其二,西周的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井田制虽然在战国时期已经崩溃,但土地国有制并没有因此而消亡。

历代王朝都掌握着数目相当大的一批国有土地,其中包括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等等,绝大多数都是掠夺民田而来的。

因此国有土地的存在和扩张是土地私有制的又一种限制。

其三,中国传统的政权奉行抑商政策,一方面对工商业者敲诈勒索,直接侵犯工商业者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 山海之利 为王者之所有,采取禁榷、均输、平准、官工业等措施,严重限制了财产私有制在这些领域的发展。

其四,豪门权贵利用政治特权,以非法手段侵夺霸占民田,直接破坏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从上可知,中国的财产私有制虽然产生的较早,但没有形成一个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的深厚传统,使得它十分脆弱,存在和发展极不完善。

中国传统思想中也有支持和保护财产私有的观念,但总的来说比较贫乏。

中国古代为财产私有辩护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由土地国有或公有的井田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战国时期。

秦汉以后,由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兼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思想家纷纷指责土地私有制,这种观念就变得稀疏。

战国时期的代表观点有 名分 论、 分地 论和 恒产 论。

名分 的概念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问题。

商鞅认为,财产归属不明,会引起社会纷争,一旦产权明晰,财产归私人所有,就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混乱,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

他说: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战国另一个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慎到也有类似的说法。

吕氏春秋 的作者则把土地私有权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说: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认为劳动者在不属于自己的公田一起干活,出工不出力;若把土地分给个人,归其所有,劳动者肯定会有高昂的生产积极性。

孟子提出 恒产 论,说: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海瑞集 ,中华书局,1961,页117。

食货志 , 汉书 卷二十四。

海瑞传 , 明史 卷二百二十六。

颜元集 ,中华书局,1987,页118。

北山 , 诗经 。

定分 , 商君书 。

审分览 , 吕氏春秋 卷十七。

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

所谓 恒产 指的是长期拥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农、工、商各业的私人财产,当然首先是土地财产。

在他看来,人们长期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使他们保持社会秩序和维护善良愿望的必要条件。

这是从社会秩序和道德的角度来肯定私有财产制。

此外,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中主张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涉,反对官营工商,反对 抑兼并 ,否定井田制的言论也具有庇护财产私有的意义。

这方面的言论在两宋有不少。

如李觏说: 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卖买,听其自为。

他反对官营禁榷,主张 一切通商 , 听其自为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工商业者发展私有财产的愿望。

叶适说, 古井田终不可行 ,即使 文武周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

显然是基于对土地私有制的维护。

中国传统的国家政权既有限制和否定财产私有制的一面,同时在战国以后土地私有制确立的背景下,有时也表现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一面。

如 宋刑统 明确规定: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正因为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职能,所以明代张居正才说: 人所以能守其富而众莫之敢攘者,恃有朝廷之法故耳。

问题是政府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十分不力。

3、私有的价值和理由
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势头。

土地兼并的加剧,从明中叶开始就造成了贫富悬殊、农民负担加重、小农破产,成为流民、政府财政困难、社会矛盾尖锐等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缓解这种危机,许多人把均田、抑兼并视为不二法门,就连轰轰烈烈的李自成起义也打出了 均田免粮 的旗号。

如果就此而言,似乎这时期不会出现倡导私有,维护财产私有的价值观。

然而,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私有的价值观在这一时期获得了空前的张扬。

私有价值观在明清之际的勃兴,与这样一些因素有关: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对人的利己性的肯定,三是反对专制统治者对民间财富的掠夺。

明清之际商品经济有很大的发展。

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是借助商品价格来自愿地交换私有财产。

如果对私有财产缺乏有效的保护,商品交换就难以实现。

因此,当代西方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希克斯指出: 商业经济要想达到繁荣,就必须确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确立对财产的保护 。

树立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明清之际是一个人性觉醒的时代,人不仅意识到了自己的欲望、利益,发现了人的利己性,而且谋求对之予以保障。

其实,私有制的根源就在于人的利己性。

既然不能把利己性从人性中拆卸下去,肯定人的利己性必然要走向对私有制的肯定。

利有制与人的利己性密不可分。

明清之际的专制统治者表现得极为贪婪,晚明的皇帝带头掠夺民间财富,万历皇帝不仅广派矿监税使,对民间工商业者横征暴敛,而且一次就要将四万顷民田,赐予其爱子为庄田。

满清入主关内,也曾大规模圈占有主的土地。

这都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公然侵犯。

东林党人对此展开过抗争。

为了反对专制统治者对民间财产的掠夺,明清之际的思想家们因而强调财产归私人所有的观念。

正是为了弘扬私有的经济价值观,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积极肯定私有的价值。

李贽冲破 崇公非私 的传统观念,在宋明以来第一个为 私 张目。

他所说的 私 泛指各种功名利禄,非专指财产私有,但财产私有无疑是他所说的 私 的主要内容。

他说: 夫私者,人之心也。

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

若无私,则无心矣。

如服田者私有秋之获,而后治田必力;居家者私积仓之获,而后治家必力;此自然之理,必至之符,非可以架空而臆说也。

李贽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私是人的本性,从而为私有制提供人性的根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提出财产私有是推动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动力,并视之为自然规律。

这无疑是说,人只有有权正当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才会放手创造财富。

这是一个事至今日都很有价值的思想。

法国18世纪一位重农学派的学者曾说: 不能不承认财产权是一种神圣的制度,因为上帝注定这应是使造物的工作万古长青的间接手段。

这一说法包含着肯定私有制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的思想,与李贽的上述认识十分一致。

顾炎武把财产私有制看成是杜绝纷争和促进生产的重要因素。

他说: 譬之有窖金焉(这是比拟开矿),发于五达之衢,则市人聚而争之;发于堂室之内,则唯主人有之,门外者不得而争也。

顾炎武的这种比喻与战国商鞅的说法类似,不同之点在于商鞅完全从分配角度着眼来为私有制辩护,顾炎武的说法还具有私有制对生产有利的内涵。

在顾炎武看来,如确立了生产事业的私有权力,既可避免纷争,又可利用人的利己性发展生产。

这实际上是确认私有制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如果对资源的使用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那末,围绕着它就会引发激烈的破坏性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盛行的就是强盗的逻辑。

人们不是热衷于财富的创造,而是热衷于对财产的强取豪夺。

因此,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必须既解决由于争夺资源所引发的冲突,又激励人们对财富的创造。

而实行私有制恰恰能满足这两点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制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

顾炎武似乎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肯定私有的价值的。

法国18世纪的重农学派视私有财产权为 自然秩序 的重要内容,其代表人魁奈强调: 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
滕文公上 , 孟子 。

富国策第十 , 李觏集 卷十六。

民事下 , 水心别集 卷二。

保家 , 西园闻见录 卷二十五。

经济史理论 ,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7,页35。

德业儒臣后论 , 藏书 卷二十四。

转引自夏尔 季德等: 经济学说史 上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页60注 42 。

郡县论六 , 亭林文集 卷一。

济秩序的主要基础。

与顾炎武的认识相近,只是更为明确。

为了倡导私有的价值观,徐贞明甚至说私有制优越于国有制。

关于海滨屯田,他指出军屯是 田授于官兵,非己业也 ,其结果会弄到 田隐占而屯亦渐废 。

如让富民屯垦,许其私有, 则其田固己业,子孙相承,稽核自详,无隐占之患, 屯田既久, 田益辟而人益众,则海上为乐土。

这是把土地私有制看成解决垦田问题的妙药。

在徐贞明看来,国有制无法有效地保护资源,将滋长盗窃行为,造成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并最终使屯田制破产;私有制是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制度,它既能有效地遏制盗窃行为,也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种认识直到现在仍发人深省。

统治者有自身的利益,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具有侵犯和压制财产私有的倾向。

专制的王权更是如此。

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理论宣扬: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就支持和纵容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和压制。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主张财产私有,坚决反对统治者对财产的掠夺和占有。

丘浚抨击君主对盐茶等产品的垄断,说: 天生物以养人,非专为君也,而君专其利,已违天意矣。

黄宗羲的思想更典型地反映出明清之际财产私有意识的觉醒。

他说: 田出于王以授民,故谓之王土。

后世之田为民所买,是民土而非王土也。

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

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

上既不能养,使民自养。

授田之法废,民买田而自养,犹赋税以扰之, 是亦不仁之甚。

他把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严格区别开来,强调秦以后的土地属于民有,而不是王有,坚决捍卫土地私有制,并进而反对对私有土地课以重税。

为维护土地私有制,王夫之特别把矛头指向企图独擅天下财富的专制帝王。

他认为君主据有天下的土地违反土地的本性,他说: 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

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隰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

他强调土地早已为民所有,君主不得据为己有,说: 田则自有五谷以来,民所服之先畴,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

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 这是对明清统治集团强夺或圈占人民土地的强烈抗议。

王夫之明确把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区别开来,指出: 天下受治于王者,故王者臣天下之人而效职焉。

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

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资养焉。

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

总之,在他看来,土地是自然物, 非王者所得而私 ,用自己的 力 开垦土地的人才是土地的所有者。

这是对传统的土地为君主所有的观念的彻底否定,同时也是对土地私有制的一种积极的论证。

放眼西方,我们发现同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洛克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他不同意 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 的假设。

他认为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

既是给人类来使用,就需要有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

而劳动是拨归私用的基本方式,财产所有权的基础。

他强调: 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

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

洛克所说的劳动,就是王夫之说的 力 。

在反对君主占有天下财产,维护土地私有制这一点上,明清之际以王夫之为代表的思想与洛克的思想表现了很大的一致性。

王夫之对土地私有的观念有较为系统的阐述。

他认为土地私有制是历史进化的产物。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三代以前,民不知私有的阶段。

当时地广人稀,只要有力垦种,土地随时可以获得。

因而 其耕其芜,任其去就,田无定主 。

第二阶段是三代国家为耕者 画井分疆 ,界定产权的阶段。

疆界确定,疆界内的土地就归民各自固定使用。

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地力衰竭和社会冲突。

亦即 民不自为经界而上代为之,非此则择肥壤,弃瘠原,争乱且日以兴,芜莱且日以广。

第三阶段是汉以后土地完全私有的阶段。

老百姓完全掌握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世代占有,不需要国家出面来界定。

即 下有世业相因之土,民自有其经界,而无烦上之区分。

这是一个土地逐渐私有化的过程。

在王夫之心目中,土地私有制作为历史进化的产物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

秦汉以来,许多思想家为了克服土地私有制所引发的土地兼并,特别推崇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

而王夫之则从土地制度的变迁中,引出了对井田制否定的看法。

他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只是一种赋税制度,而不是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授田归田之制。

他说: 孟子言井田之略,皆取民之制,非授民也。

归田授田,千古必无之事。

其言一夫五十亩者,五十亩而一夫也;一夫七十亩者,七十亩而一夫也;一夫百亩者,百亩而一夫也。

此言取民之制,而非言授民之制也。

一夫若干亩是若干亩出一夫之税,而不是国家掌握土地所有权,授一夫若干亩。

他指出,如果井田制是 三十授田,六十归田 的土地国有制,那末,按照规定,农民使用的土地就不是祖先遗留下来的, 沟洫场圃、庐舍桑麻 经常变动更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于是就会使农民 皆无固志 ,缺乏投资和保养土地的热情,土地就会 渐化硗瘠矣。

其实,王夫之否认井田制的存在,用意并不
魁奈经济著作选集 ,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页333。

潞水客谈 。

戒滥纵之失 , 大学衍义补 卷一百一十三。

破邪论 。

田制一 , 明夷待访录 。

学校 , 明夷待访录 。

读通鉴记 卷十四。

噩梦 。

政府论 下篇,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4,页18、23。

宋论 卷二。

孟子上篇 , 四书稗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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