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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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诉法院判决
• In our opinion,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from which the court could find, as it necessarily did, that applying the standard of ordinary caution, i.e., the caution exercisable by a man of reasonable prudence under the same or similar conditions, defendants were sufficiently put on notice concerning the symptoms of the baby's illness and lack of improvement in the baby's apparent condition in the period from September 1 to September 5, 1968 to have required them to have obtained medical care for the child. The failure so to do in this case is ordinary or simple negligence, and such negligence is sufficient to support a conviction of statutory manslaughter.
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有违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之准备然对驾驶人之此项要求亦应于考量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质特性及重要性等之配合而在可以容许之限度内始为适当在白昼且流量不大视野良好之市区汽车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顾接近自己车辆而突自电车轨道上走下汽车道之情况实无予以考量之实无予以考量之必要必要
13
• 医疗 • 北海道大学医院外科医生甲在进行手术时 没有发现护士乙错误地装接了电动手术刀 的电线,甲使用该手术刀而烧伤了患者。 • 1976年札幌高等裁判所否认甲存在过失。
14
• 生产作业 • 在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内,现场负责人指挥 用顶棚上的吊车吊起集装箱使其移动的操 作时,没有注意到有工人走近,致其被夹 在集装箱和台柱之间而死。 • 1975年大阪高等裁判所否定被告人存在过 失而宣判无罪。
15
适用前提:合理信赖
• 可以合理相信他人能够负责 • 才能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 在绿灯时通过十字路口的司机看到行人闯红灯
• 司机开车在上下学时间经过小学附近的道路 • 司机看到前方一位老年人/残疾人/盲人在通过
16
2.注意能力
• 华盛顿诉Williams • 被告(丈夫)Walter Williams是一位24岁纯血统 的肖松尼族(Shoshone)印第安人,受过6年级的 教育,唯一的职业是劳工。被告(妻子)Bernice Williams是一位20岁的部分血统的印第安人,受 过11年级的教育。 • 二人结婚之时,妻子有两个(与前夫所生的)孩 子,年幼者为14月大的男婴(被害人)。二被告 都对被告妻子的小儿子倾注了极大的爱与情感。
30
• 法院维持了故杀罪(manslaughter)的起 诉,主张:“刑事过失必须被客观地评 估”,关键的问题是“一个处于被告处境 的理性人当时能否注意到所发生的风险”。 • 问:判断注意能力应否考虑宗教信仰?
31
区分原则
• ☆非决定性因素应客观化 • 设想普通谨慎人 不考虑行为人特征
• 宗教信仰 政治信念 品性 脾气 习惯 性格 情商
7
柏林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院
• “被告人在此天气晴朗、视野良好之时间, 如能充分注意,即可适时留意电车轨道上 之二人,且可自该二人之态度等推知彼等 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鸣放 喇叭等预防措施……” • ——成立过失致死罪与过失致伤罪
8
帝国最高法院
• “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有违交通规则之情况, 应有心理上之准备,然对驾驶人之此项要求, 亦应于考量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 质、特性及重要性等之配合,而在可以容许之 限度内,始为适当” • “在白昼且流量不大、视野良好之市区,汽车 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顾接近自己车辆而突自电 车轨道上走下汽车道之情况,实无予以考量之 必要……” • ——被告人无罪
29
Walker诉加州高等法院
• 被告4岁的女儿生病,表现出流感症状,四 天后发展为脖子发僵。被告是一名基督科 学主义者教派(the Church of Christ Scientist)的成员,遵循其宗教信条,他选 择为女儿祈祷而非送医。一位“合格的基 督科学主义祈祷师”被召来监督对孩子的 处置。 • 此后17天内,孩子的状况恶化,体重下降, 最终死于髓膜炎。
9
信赖原则的内容
• 在多人分工合作的领域内,遵守规则的人 可以相信他人同样遵守规则; • 因而没有义务预见并预防因他人违反规则 而引起的危险; • 对由此造成的事故不负过失责任。
• 功能:免除注意义务
10
理论根据:危险的分配原理
• • • • • 每个人只须监管好自己领域内的风险 ——只对自己的而不对他人的风险负责 相互推诿、无人负责? 没有信赖原则会怎样? 交通领域:好司机vs坏司机
18
原审法院判决
• 被告在没有带Tabafunda寻求医疗上存在过 失,由于此过失产生的盖然性结果,被害 人死亡,成立过失杀人罪 (manslaughter) 。
19
专家证人证词
• Gale Wilson博士:小孩的死因是,牙床脓肿发展 为口腔和面颊感染,进而坏疽。该状况伴随小孩 的无法进食,导致营养不良,并降低了抵抗力, 最终产生导致死亡的肺炎。 • Wilson博士:感染持续了大约2周,由坏疽引发的 气味在死亡前可能存在10天左右。同时他认为, 即使可以在婴儿死前一周获得医疗救助,也已经 太晚。而9月1日至5日是被告人根据普通人的谨慎 决定应否送医治疗的关键时期。
24
1)标准问题:主观?客观?
• • • • • • • • 客观标准:普通人 主观标准:行为人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结论相同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主观标准不利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客观标准不利
25
2)主观化的客观标准
• 与行为人同一地位的普通人处于案件情境 中所具有的注意能力 • 折中的必要性: • ☆纯客观标准的弊端:不公正 • 对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 • ☆纯主观标准的弊端:违背规范保护目的 • 规范要求成为开脱事由
5
1.注意义务
• 形式来源:法律规定、业务规章等 • 实质来源: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 客观标准:普通谨慎人
6
信赖原则
• 最初确立:1935年德国判例 • 被告人于某日下午6时许,驾驶汽车沿市内 电车之路基行使。电车轨道宽5.9公尺,高 于汽车车道。 • 被告人汽车行至桥前1.5公尺处时,前方两 名成年人(被害人),从电车轨道上走下 至汽车车道,与被告车辆相撞,致一死一 重伤。 • 问:能否预见?有无防止义务?
26
3)主客观因素的分配
• 一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的人,能否以冒失 性格对注意能力提出抗辩? • 过失犯规范保护目的:塑造公民谨慎人格
• • • • 部分因素客观判断:普通人的谨慎模式 ——规范保护目的所在 部分因素主观判断:行为人的特殊情况 ——法律不强人所难
27
北卡罗来纳州诉Everhart
• 被告是一位智商为72的女孩,她在自己的 卧室产下一名婴儿。以为是死婴,她就用 毯子将其从头到脚包裹。婴儿因窒息而死。
17
• 1968年9月1日至12日期间,二被告发现小 儿子William Joseph Tabafunda生病。他 们没有认识到婴儿病情的严重性。他们以 为婴儿只是牙疼,而没有外行会将牙疼视 为致命危险。他们给婴儿服了阿司匹林以 期改善状况。 • 他们没有带因而去看医生,因为害怕福利 部门会因此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33
• 三轮车车顶碰触村民李学明从李学华家所 接照明电线接头的裸露处,使得车身带电, 乘客张木森下车时手抓住挂在车尾的自行 车车梁,触电身亡。
34
现场勘验结论
• 1.被告人穆志祥的三轮车出厂高度为1.47 米,但经过他在车顶上焊接角铁行李架, 实际高度为2.35米。依照案发时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30条第6项,该种车型高度不得超过2米。
21
上诉法院判决
• 过失的标准是普通谨慎(ordinary caution): • the standard is at what time would an 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 solicitous for the welfare of his child and anxious to promote its recovery, deem it necessary to call in the services of a physician. • “标准是一个普通谨慎人——他热心于他的孩子 的福利并期望促进其康复——在什么时候认为寻 求医疗救治是必要的。”
• ☆决定性因素主观化 • 考虑行为人特征
• 性别 智力 阶层 职业 身份 受教育程度
32
(二)结果:死亡
• 穆志祥案 • 199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穆志祥驾驶 机动三轮车,载客在苏306线上行驶。行至 灌南县乔庄村路段时,见前有交通局工作 人员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 欠缴相关费用,穆志祥担心受罚,即驾车 左拐驶离公路,在村民李学华家住宅附近 停车让乘客下车。
• 耦合式 犯罪
客观方面 致人死亡 致人死亡
犯罪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
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
• 阶层式
客观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 主观构成要件 违法性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有责性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4
积极制造生命风 故意 险 不注意防范生命 过失 风险
一、客观构成要件
• (一)实行行为 • 违背客观的注意义务 • ——未防范生命风险
20
被告证词
• 被告丈夫发现婴儿在死前生病持续2周左右, 被告妻子称是1周半到2周。 • 证据显示,在婴儿哭闹的关键时期,他不 能进食,面颊开始肿胀,并且变成类似的 青色。被告以为肿胀会消失。被告没有将 孩子送医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害怕被认为 没有照顾好孩子,医生会报告福利部门, 而后者会将孩子带走。他们听说被告丈夫 的表兄就是那样失去孩子的。
• 分配责任才能承担责任 • 彼此信赖才有安全秩序
11
适用领域
• 交通 •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货车沿公路右侧干道行 使,途径十字路口时,被害人驾驶机车从 左侧支道闯越红灯,被告煞车不及,撞倒 机车致被害人死亡。
12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处
• 1984年不起诉处分书:“被告在右侧干道 行驶,信赖左侧支道之被害人不致违规闯 越红灯,致刹车不及撞倒机车,其对于违 反号志行进之机车,并无注意义务,亦非 其所能注意,自无过失可言……”
23
• “在我们看来,根据(初审)法院能够和已经认 定的事实,并依照普通谨慎标准,即一个具有合 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境中所具有的谨慎,足以认 为被告被(初审法院)充分地考虑到了。因为婴 儿疾病的症状,及其在1968年9月1日至5日明显地 缺乏改善的事实,即要求他们(被告)应当为婴 儿寻求医疗救治。他们在本案中未能这样做的行 为,即构成普通或简单过失,而这种过失足以支 持法定故杀罪的定罪。”
第一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对生命的犯罪
1.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宁夏大学法律系 马浩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犯罪论体系与过失杀人罪
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 生命权 生命权
28
判决结果
• The court reversed a conviction for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holding that because of the defendant’s low IQ and the admittedly accidental nature of the death, the state had not proved culpable negligence. • 法院撤销非自愿故杀罪的定罪,主张:因为被 告的低智商,以及死亡本身不可否认的意外性, 州并未证明可责过失的成立。 • 问:智力程度属主观抑或客观判断部分?
上诉法院判决
• In our opinion,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from which the court could find, as it necessarily did, that applying the standard of ordinary caution, i.e., the caution exercisable by a man of reasonable prudence under the same or similar conditions, defendants were sufficiently put on notice concerning the symptoms of the baby's illness and lack of improvement in the baby's apparent condition in the period from September 1 to September 5, 1968 to have required them to have obtained medical care for the child. The failure so to do in this case is ordinary or simple negligence, and such negligence is sufficient to support a conviction of statutory manslaughter.
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有违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之准备然对驾驶人之此项要求亦应于考量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质特性及重要性等之配合而在可以容许之限度内始为适当在白昼且流量不大视野良好之市区汽车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顾接近自己车辆而突自电车轨道上走下汽车道之情况实无予以考量之实无予以考量之必要必要
13
• 医疗 • 北海道大学医院外科医生甲在进行手术时 没有发现护士乙错误地装接了电动手术刀 的电线,甲使用该手术刀而烧伤了患者。 • 1976年札幌高等裁判所否认甲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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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作业 • 在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内,现场负责人指挥 用顶棚上的吊车吊起集装箱使其移动的操 作时,没有注意到有工人走近,致其被夹 在集装箱和台柱之间而死。 • 1975年大阪高等裁判所否定被告人存在过 失而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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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提:合理信赖
• 可以合理相信他人能够负责 • 才能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 在绿灯时通过十字路口的司机看到行人闯红灯
• 司机开车在上下学时间经过小学附近的道路 • 司机看到前方一位老年人/残疾人/盲人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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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能力
• 华盛顿诉Williams • 被告(丈夫)Walter Williams是一位24岁纯血统 的肖松尼族(Shoshone)印第安人,受过6年级的 教育,唯一的职业是劳工。被告(妻子)Bernice Williams是一位20岁的部分血统的印第安人,受 过11年级的教育。 • 二人结婚之时,妻子有两个(与前夫所生的)孩 子,年幼者为14月大的男婴(被害人)。二被告 都对被告妻子的小儿子倾注了极大的爱与情感。
30
• 法院维持了故杀罪(manslaughter)的起 诉,主张:“刑事过失必须被客观地评 估”,关键的问题是“一个处于被告处境 的理性人当时能否注意到所发生的风险”。 • 问:判断注意能力应否考虑宗教信仰?
31
区分原则
• ☆非决定性因素应客观化 • 设想普通谨慎人 不考虑行为人特征
• 宗教信仰 政治信念 品性 脾气 习惯 性格 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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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院
• “被告人在此天气晴朗、视野良好之时间, 如能充分注意,即可适时留意电车轨道上 之二人,且可自该二人之态度等推知彼等 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鸣放 喇叭等预防措施……” • ——成立过失致死罪与过失致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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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最高法院
• “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有违交通规则之情况, 应有心理上之准备,然对驾驶人之此项要求, 亦应于考量日常生活上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 质、特性及重要性等之配合,而在可以容许之 限度内,始为适当” • “在白昼且流量不大、视野良好之市区,汽车 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顾接近自己车辆而突自电 车轨道上走下汽车道之情况,实无予以考量之 必要……” • ——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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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ker诉加州高等法院
• 被告4岁的女儿生病,表现出流感症状,四 天后发展为脖子发僵。被告是一名基督科 学主义者教派(the Church of Christ Scientist)的成员,遵循其宗教信条,他选 择为女儿祈祷而非送医。一位“合格的基 督科学主义祈祷师”被召来监督对孩子的 处置。 • 此后17天内,孩子的状况恶化,体重下降, 最终死于髓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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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的内容
• 在多人分工合作的领域内,遵守规则的人 可以相信他人同样遵守规则; • 因而没有义务预见并预防因他人违反规则 而引起的危险; • 对由此造成的事故不负过失责任。
• 功能:免除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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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根据:危险的分配原理
• • • • • 每个人只须监管好自己领域内的风险 ——只对自己的而不对他人的风险负责 相互推诿、无人负责? 没有信赖原则会怎样? 交通领域:好司机vs坏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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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
• 被告在没有带Tabafunda寻求医疗上存在过 失,由于此过失产生的盖然性结果,被害 人死亡,成立过失杀人罪 (manslaugh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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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证词
• Gale Wilson博士:小孩的死因是,牙床脓肿发展 为口腔和面颊感染,进而坏疽。该状况伴随小孩 的无法进食,导致营养不良,并降低了抵抗力, 最终产生导致死亡的肺炎。 • Wilson博士:感染持续了大约2周,由坏疽引发的 气味在死亡前可能存在10天左右。同时他认为, 即使可以在婴儿死前一周获得医疗救助,也已经 太晚。而9月1日至5日是被告人根据普通人的谨慎 决定应否送医治疗的关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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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问题:主观?客观?
• • • • • • • • 客观标准:普通人 主观标准:行为人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结论相同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主观标准不利 ☆行为人注意能力<普通人 ——客观标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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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化的客观标准
• 与行为人同一地位的普通人处于案件情境 中所具有的注意能力 • 折中的必要性: • ☆纯客观标准的弊端:不公正 • 对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 • ☆纯主观标准的弊端:违背规范保护目的 • 规范要求成为开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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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义务
• 形式来源:法律规定、业务规章等 • 实质来源: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 客观标准:普通谨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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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
• 最初确立:1935年德国判例 • 被告人于某日下午6时许,驾驶汽车沿市内 电车之路基行使。电车轨道宽5.9公尺,高 于汽车车道。 • 被告人汽车行至桥前1.5公尺处时,前方两 名成年人(被害人),从电车轨道上走下 至汽车车道,与被告车辆相撞,致一死一 重伤。 • 问:能否预见?有无防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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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客观因素的分配
• 一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的人,能否以冒失 性格对注意能力提出抗辩? • 过失犯规范保护目的:塑造公民谨慎人格
• • • • 部分因素客观判断:普通人的谨慎模式 ——规范保护目的所在 部分因素主观判断:行为人的特殊情况 ——法律不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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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罗来纳州诉Everhart
• 被告是一位智商为72的女孩,她在自己的 卧室产下一名婴儿。以为是死婴,她就用 毯子将其从头到脚包裹。婴儿因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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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9月1日至12日期间,二被告发现小 儿子William Joseph Tabafunda生病。他 们没有认识到婴儿病情的严重性。他们以 为婴儿只是牙疼,而没有外行会将牙疼视 为致命危险。他们给婴儿服了阿司匹林以 期改善状况。 • 他们没有带因而去看医生,因为害怕福利 部门会因此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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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轮车车顶碰触村民李学明从李学华家所 接照明电线接头的裸露处,使得车身带电, 乘客张木森下车时手抓住挂在车尾的自行 车车梁,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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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结论
• 1.被告人穆志祥的三轮车出厂高度为1.47 米,但经过他在车顶上焊接角铁行李架, 实际高度为2.35米。依照案发时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30条第6项,该种车型高度不得超过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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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判决
• 过失的标准是普通谨慎(ordinary caution): • the standard is at what time would an 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 solicitous for the welfare of his child and anxious to promote its recovery, deem it necessary to call in the services of a physician. • “标准是一个普通谨慎人——他热心于他的孩子 的福利并期望促进其康复——在什么时候认为寻 求医疗救治是必要的。”
• ☆决定性因素主观化 • 考虑行为人特征
• 性别 智力 阶层 职业 身份 受教育程度
32
(二)结果:死亡
• 穆志祥案 • 199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穆志祥驾驶 机动三轮车,载客在苏306线上行驶。行至 灌南县乔庄村路段时,见前有交通局工作 人员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 欠缴相关费用,穆志祥担心受罚,即驾车 左拐驶离公路,在村民李学华家住宅附近 停车让乘客下车。
• 耦合式 犯罪
客观方面 致人死亡 致人死亡
犯罪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
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
• 阶层式
客观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 主观构成要件 违法性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有责性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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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制造生命风 故意 险 不注意防范生命 过失 风险
一、客观构成要件
• (一)实行行为 • 违背客观的注意义务 • ——未防范生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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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词
• 被告丈夫发现婴儿在死前生病持续2周左右, 被告妻子称是1周半到2周。 • 证据显示,在婴儿哭闹的关键时期,他不 能进食,面颊开始肿胀,并且变成类似的 青色。被告以为肿胀会消失。被告没有将 孩子送医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害怕被认为 没有照顾好孩子,医生会报告福利部门, 而后者会将孩子带走。他们听说被告丈夫 的表兄就是那样失去孩子的。
• 分配责任才能承担责任 • 彼此信赖才有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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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领域
• 交通 •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货车沿公路右侧干道行 使,途径十字路口时,被害人驾驶机车从 左侧支道闯越红灯,被告煞车不及,撞倒 机车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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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处
• 1984年不起诉处分书:“被告在右侧干道 行驶,信赖左侧支道之被害人不致违规闯 越红灯,致刹车不及撞倒机车,其对于违 反号志行进之机车,并无注意义务,亦非 其所能注意,自无过失可言……”
23
• “在我们看来,根据(初审)法院能够和已经认 定的事实,并依照普通谨慎标准,即一个具有合 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境中所具有的谨慎,足以认 为被告被(初审法院)充分地考虑到了。因为婴 儿疾病的症状,及其在1968年9月1日至5日明显地 缺乏改善的事实,即要求他们(被告)应当为婴 儿寻求医疗救治。他们在本案中未能这样做的行 为,即构成普通或简单过失,而这种过失足以支 持法定故杀罪的定罪。”
第一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对生命的犯罪
1.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宁夏大学法律系 马浩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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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与过失杀人罪
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 生命权 生命权
28
判决结果
• The court reversed a conviction for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holding that because of the defendant’s low IQ and the admittedly accidental nature of the death, the state had not proved culpable negligence. • 法院撤销非自愿故杀罪的定罪,主张:因为被 告的低智商,以及死亡本身不可否认的意外性, 州并未证明可责过失的成立。 • 问:智力程度属主观抑或客观判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