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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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20
•【文号】国经贸厅[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
知
(国经贸厅[200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行业办公室,直管协会: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开发行。
为进一步做好《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公告》工作
出版《公告》是我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精简文件,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
《公告》是公布经贸工作法规、规章和重要信息的政府出版物,刊载的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政策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既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和社会了解掌握经贸工作政策规章的重要
途径。
做好《公告》工作,是公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办公室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经贸委和各直管协会办公室应将《公告》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建立《公告》工作站,加强《公告》工作
各地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办公室要建立《公告》工作站,负责做好《公告》宣传、本地区征订和赠阅工作,协助收集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工作站站长由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委派一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工作站的业务管理工作归口我委办公厅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也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县经贸管理部门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站。
三、切实做好《公告》宣传征订和赠阅工作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机关建设若干意见》(国经贸发[2002]16号),今后凡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令、公告、意见、通知等),一律刊登《公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为此,各地经贸委要广泛宣传《公告》,加强订阅工作,扩大《公告》在社会和企业的影响,充分发挥《公告》在经贸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请省级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将建立工作站的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